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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办发〔201528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2]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调整完善上虞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以下通知:

一、  调整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帐建帐标准

退休人员医保个帐建帐标准从省平工资的4%调整为5%

原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遗孀)和红军失散人员、在乡抗战老战士等人员,医保个帐建帐标准执行企业退休人员个帐建帐标准。

二、调整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在职、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分别从65%75%提高到70%80%;在其他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在职、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分别从55%65%提高到60%70%

三、调整公务员补助资金补充个帐标准

公务员补助资金补充个帐比例,在职45周岁以下从本人缴费基数的1%提高到2%45周岁以上至退休从本人缴费基数的1.5%提高到2.5%;退休人员从省平工资的2.5%提高到3.5%

四、调整大病保险金缴费办法

参加大病保险的人员,大病保险金从原在职人员由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行到银行存缴、退休(退职)人员从养老金扣缴等多种缴费方式统一调整为医保个帐划帐时从参保人员医保个人帐户中扣缴。

五、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医保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充医疗的缴费基数统一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口径申报。

六、本通知从201611日起执行,本通知与以前有关文件条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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