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6〕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浙土资发〔2007〕39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工业用地区域出让最低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区工业用地区域出让最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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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分类 |
乡镇、街道及“两区” |
出让最低价(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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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百官街道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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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经济开发区 (曹娥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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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关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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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分类 |
乡镇、街道及“两区” |
出让最低价(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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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崧厦镇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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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惠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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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越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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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墟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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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湖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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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浦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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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章镇镇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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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浦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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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亭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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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北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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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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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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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
谢塘镇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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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塘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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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 |
下管镇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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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溪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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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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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宅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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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 |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东二区、东三区) |
16 |
二、在不低于上述工业用地区域出让最低价标准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和“两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出让地块和引进项目的具体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外资引进、产出效益等实际情况,制订工业用地招拍挂起始价或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并报区政府备案。对一般类型的工业项目用地的起始价,原则上不低于“虞政发〔2012〕7号”文件中规定的工业用地招拍挂起始价。
三、在本意见下发前,乡镇、街道和“两区”已经与意向企业签订落户协议或投资意向协议的,协议中约定的地价可作为工业用地招拍挂起始价。
四、低效土地再开发、土地使用权期满续期等情形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区域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30%执行。但本意见实施之前土地使用权已经到期的地块申请补办续期的,按照虞政发〔2012〕7号文件规定招拍挂起始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