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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办发〔20163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浙土资发〔200739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工业用地区域出让最低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区工业用地区域出让最低价标准

区域分类

乡镇、街道及“两区”

出让最低价(万元/亩)

一类

百官街道

24

上虞经济开发区

(曹娥街道)

东关街道


 

区域分类

乡镇、街道及“两区”

出让最低价(万元/亩)

二类

崧厦镇

22

丰惠镇

小越镇

道墟镇

梁湖镇

汤浦镇

三类

章镇镇

20

上浦镇

驿亭镇

盖北镇

永和镇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

四类

谢塘镇

19

长塘镇

五类

下管镇

18

陈溪乡

岭南乡

丁宅乡

六类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东二区、东三区)

16

    二、在不低于上述工业用地区域出让最低价标准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和“两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出让地块和引进项目的具体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外资引进、产出效益等实际情况,制订工业用地招拍挂起始价或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并报区政府备案。对一般类型的工业项目用地的起始价,原则上不低于“虞政发〔20127号”文件中规定的工业用地招拍挂起始价。

三、在本意见下发前,乡镇、街道和“两区”已经与意向企业签订落户协议或投资意向协议的,协议中约定的地价可作为工业用地招拍挂起始价。

四、低效土地再开发、土地使用权期满续期等情形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区域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30%执行。但本意见实施之前土地使用权已经到期的地块申请补办续期的,按照虞政发〔20127号文件规定招拍挂起始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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