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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基础测绘城乡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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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63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基础测绘城乡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7

 

 

上虞区基础测绘城乡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发展上虞区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事业,适应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统筹全区基础测绘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的规划、实施及其成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区测绘和地理信息局作为测绘和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测绘和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是指为了向社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由财政性资金提供实施经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建立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绘和更新15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普查地下管线,建立、更新、维护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第二章  统筹规划

 

  第五条 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工作应纳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全区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实行统筹一体化。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规划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上级政府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规划及本级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规划制定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年度计划,报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同意实施。

  第八条 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1:500 地形图更新:城区和重点乡镇(A类)实现准动态更新、一般乡镇(B类)2年更新一次、虞南财政转移支付乡镇(C类)3年更新一次。

1:2000地形图更新周期一般为35年;优于0.5影像图一般每年更新一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 各乡镇建立基于数字上虞公共平台专网客户端,在线共享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章 统筹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全区地理空间框架基准,包括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似大地水准面模型;

(二)测制和更新15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全区域三维模型,包括地形模型、建筑模型、交通设施模型、管线模型及其他模型;

(四)组织全区基础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定购,以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五)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空间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系统,整合和更新地理空间信息资源;

(六)普查地下管线,建立、维护和更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七)建设和维护测量标志、GPS连续运行参考站等基础测绘设施;

(八)编制本行政区域基本地图、地图集(册)和影像图集(册);

(九)组织实施区政府确立的其他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项目。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签订测绘合同,使用国家或省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投标,按照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和地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统筹成果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涉密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复制、编辑、转让。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受理申请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使用的,按照相关程序签订协议后提供;不准予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地理信息资源应当实行共享。上虞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所属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地理信息数据交换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规划、决策、信息化建设、资源普查等需要使用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的,应当使用已有适宜的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

  第十六条 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上虞区测绘和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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