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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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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62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5

 

 

 

上虞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权力清单管理,加强对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109)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是指区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以下简称为行政权力)。
   
本办法所称的权力清单包括行政权力的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等内容。
    第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权力清单,依法行使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行使权力清单所列行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职责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 区编委办统筹负责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职权清理、审核确认、清单编制、动态管理等工作。根据区政府授权调整并公布权力清单。
    区法制办负责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便民服务中心(审改办)应当加强与权力清单维护、管理工作的衔接,负责行政审批类事项的内容和程序的规范性审查,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事时间等方面意见。

区监察局负责行政权力的监察工作,对权力清单涉及的廉政风险点实施监控,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区府办负责按照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求,会同区便民服务中心(审改办)统筹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管理。

区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权力清单的日常维护和相关调整申请工作。

第五条 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对权力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新设行政权力的;
    (二)行政权力设定依据失效、废止或更改的;
    (三)行政权力因机构、职能变动调整的;
    (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如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理机构、办理时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方式、常见问题解答、服务指南等内容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项情况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于法律、法规、规章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行政权力的意见,报区编委办备案,区编委办及时与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对接,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办理调整行政权力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项情况的,由各涉及调整的区政府部门于职能变动文件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本部门需调整的行政权力,向区编委办提出申请。区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同步调整相关单位的权力清单。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项情况的,由区政府相关部门于运行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权力事项库中自主调整,并报告区编委办。其中,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需要修改申报材料、办理环节、承诺期限、办理地点等内容的,应报送区便民服务中心(审改办)审查同意后,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权力事项库中自主调整。

第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需要委托下放的,由下放行政权力的区政府部门向区编委办提出调整申请,区编委办征询区法制办、区便民服务中心(审改办)审查意见。区法制办、区便民服务中心(审改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区编委办根据区法制办、区便民服务中心(审改办)的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区政府审核,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区编委办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调整相关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承接委托下放行政权力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内容的更改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统一纳入浙江省行政权力事项库。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权力事项库管理的统一要求及时做好相关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 区编委办应当每月汇总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变动情况,于下月初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上月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变动明细表。

第十条 区编委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权力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区政府、区编委办报送上年度行政权力运行情况报告。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权力运行、行政监察、法制监督的基本情况,检查考核情况,影响行政权力运行的主要因素,以及区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或区监察局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行使权力清单确定的行政权力的;
    (二)在权力清单之外违法设定或行使行政权力的;
    (三)变相行使已取消、转移、下放的行政权力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提出行政权力清单调整申请的;
    (五)未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或未按运行流程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
    (六)未按规定管理维护本部门行政权力运行信息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权力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有未依法履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职责,擅自行使权力清单之外行政权力等行为的,可以向区政府、区编委办或者区监察局举报;接到举报的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的,由相关部门提请有权处理的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实名举报的,应当于调查处理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以及其他实行权力清单管理单位的权力清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乡镇(街道)的权力清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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