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6〕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施工(监理)企业
不良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规范化施工管理,建立具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市场信用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主体和从业人员,有扰乱招投标和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乡镇(街道)与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自愿服从本办法管理作为合同履行条款之一。
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督办)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不良行为的统一建档和管理。
第五条 乡镇(街道)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施工、监理不良行为的信息收集和初步认定,同时根据不良行为填写《不良行为初步认定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三日内移送(上报)区农办。
区农办根据乡镇(街道)移送(上报)的《不良行为初步认定书》,进行现场复核检查或必要的检测检验后,作出《不良行为复核确认书》(包括处理建议),并在三日内移送区监督办。
区监督办根据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的性质、情节,会同区建设局、区建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并按职责分工对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存在不良行为的,按黄色、红色、黑色三个等级进行认定,并根据情节分别作出通报、约谈、公示曝光、限制入市、罚款、降级等处理。
第七条 施工企业存在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作为黄色等级认定:
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文件要求到位的;
2.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力量配置不到位的,或施工机械配置不够,造成工程质量、工期明显受影响的;
3.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按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的;
4.施工企业缺少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变更手续等重要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5.不按招投标承诺,违反合同约定工期,明显拖延工期的;
6.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不及时提供资料,造成工程竣工验收延期的;
7.其他在施工管理、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可认定为黄色等级的不良行为。
施工企业存在上述第一款1—7项行为的,由区监督办对施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或对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并对施工企业作出在六个月内不得参加上虞区范围内招投标活动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施工企业存在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作为红色等级认定:
1.施工企业同时存在第七条第一款中所列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的,或者存在第七条第一款中同一不良行为被二次(含二次)认定的;
2.施工企业与监理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3.施工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不按时签订合同的;
4.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问题或引起重复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因施工企业管理不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6.因质量、进度等问题被绍兴市级以上媒体曝光,产生不良后果的;
7.其他施工管理、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可认定为红色等级的不良行为。
施工企业存在上述第一款1—7项行为的,由区监督办对施工企业作出限制其进入上虞招标投标市场一年的处理决定,并对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在“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上公示曝光。
第九条 施工企业存在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作为黑色等级认定:
1.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挂靠经营、串标围标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因施工企业失职发生死亡一人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的;
3.在绍兴市级以上管理部门检查、验收中工程被认定为不合格的;
4.中标施工企业不按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其他施工管理、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可认定为黑色等级的不良行为。
施工企业存在上述第一款1—5项行为的,由区监督办对施工企业作出列入绍兴市上虞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黑名单”,限制其进入上虞招标投标市场两年至五年的处理决定,并对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在“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上公示曝光,同时由区建设、区建管等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省级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监理企业存在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作为黄色等级认定:
1.现场配备的监理机构人员的专业、数量明显不能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
2.对施工企业未按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检测、功能性试验等行为,监理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3.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未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的;
4.随意更改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的;
5.未按监理规定程序进行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进行质量检查验收的;
6.未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7.其他施工监理可认定为黄色等级的不良行为。
监理企业存在上述第一款1—7项行为的,由区建设局、区建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理机构进行通报批评,或对监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并由区监督办对监理企业作出在六个月内不得参加上虞范围内招投标活动的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存在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作为红色等级认定:
1.对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行为,现场项目监理企业或人员不及时按规定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制止和纠正要求的;
2.未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3.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造成较大损失的;
4.其他施工监理可认定为红色等级的不良行为。
监理企业存在上述第一款1—4项行为的,由区监督办作出限制其进入上虞招标投标市场一年的处理决定,并对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在“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上公示曝光。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存在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作为黑色等级认定:
1.与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对施工企业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3.与施工企业串通,为施工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4.未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5.其他施工监理可认定为黑色等级的不良行为。
监理企业存在上述第一款1—5项行为的,由区监督办对监理企业作出列入绍兴市上虞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黑名单”,限制其进入上虞招标投标市场两年的决定,并对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在“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上公示曝光,同时由区建设局、区建管局等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省级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因上述不良行为涉嫌违法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罚款、降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的,由区监督办移送给区建设局、区建管局、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行业管理部门处理。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或个人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区监督办将有关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