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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区建设项目测绘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办发〔2016〕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建设项目测绘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上虞区建设项目测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我区良好投资环境,规范项目测绘行为,引导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转型升级,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绍兴市测绘项目管理规定》、《绍兴市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测绘(包括建设项目实施中涉及测绘事项的项目)。

  第三条 绍兴市上虞区测绘和地理信息局作为本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测绘项目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参与测绘工作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按下列职责与权限对测绘项目进行管理:

(一)项目单位负责测绘项目计划、发包、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测绘目录及副本汇交等项目管理。

(二)测绘单位负责承接项目的技术设计编制、测绘项目登记备案、测绘实施、质量管理及检查、测绘成果编制及提交、测绘技术总结编制及提交等。

(三)监理单位负责承接测绘项目中规定内容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联合测绘实施

  第五条 为减少重复测绘,提高服务质量、简化程序,上虞区建设项目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测绘服务实行“联合测绘”,建立 “联合测绘”制度,将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行政审批需要的多次测绘合并为一次“联合测绘”,即由一家测绘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测绘工作,为规划、国土、建设部门提供所需的全部测绘成果。“联合测绘”成果使用的政府部门应及时向“联合测绘”承接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标准及成果要求。

  第六条 “联合测绘”施行于各类建设项目自土地出让完成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止的整个阶段,涉及测绘事项包含规划定点放样、房产预测绘、规划竣工测绘、地籍发证测绘和房产测绘等测绘事项。

  第七条 承揽我区“联合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时具备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等丙级以上(含丙级)测绘资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单位注册地在上虞区;

(三)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上一年度在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中综合评定在A级以上。

符合我区“联合测绘”标准的中介机构名录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变动情况每季度末向社会定期公布。

  第八条 “联合测绘”中介机构名录内单位依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承接项目的技术设计编制、测绘项目登记备案、测绘实施、质量管理及检查、测绘成果编制及提交、测绘技术总结编制及提交等;

(二)建立完备的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交付使用。承担因项目测绘成果质量缺陷引起的各项后果,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联合测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揽“联合测绘”建设项目测绘的,应在测绘项目开工前,按《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备案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浙江测绘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浙测〔2013〕34号)报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申领“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一卡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涉及测绘事项包含规划定点放样、房产预测绘、规划竣工测绘、地籍发证测绘和房产测绘等测绘事项,测绘单位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合格测绘成果,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浙价服[2013]86号和财建[2009]17号文件规定,地籍发证测绘取消收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区发改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区财政部门在审核涉及未经立项批准测绘项目的预算支出时,应当征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对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测绘的项目,区发改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区财政部门不得批准预算支出。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测绘项目技术设计文件和测绘相关标准、规定施测。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负责按照标准和规定管理测绘质量,并对测绘过程和最终成果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对测绘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编制质量检验报告,无技术力量的可以委托测绘监理资质单位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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