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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公务支出支标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办发〔2016〕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开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委发〔2014〕1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申公务支出开支标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浙财行〔2016〕6号)精神,结合前阶段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自查和重点检查情况,存在公务活动出差事先不审批、超范围和超标准报销、核算不规范、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现重申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外宾接待经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等六项综合性公务支出开支标准,希认真落实,贯彻执行。

一、重申公务支出标准

(一)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包括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行政区域,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自2014年4月1日起分别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63号)及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虞财行〔2014〕4号、8号、18号、25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上虞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虞政办发〔2016〕20号)执行。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后差旅费管理规定主要内容为:

1.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2.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副处级及以上人员、区乡镇(街道)机关担任正科领导职务人员可一人住一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间。

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间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 人员

其他人员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

800

450

350

 

 

 

 

 

4

山西省

800

480

350

 

 

 

 

 

5

内蒙古

800

460

350

 

 

 

 

 

6

辽宁省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市区)

900

500

400

 

 

 

 

 

13

浙江省(杭外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4

安徽省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

900

480

380

 

 

 

 

 

31

西 藏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5

宁 夏

800

470

350

 

 

 

 

 

36

新 疆

800

480

350

 

 

 

 

 

3.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除青海、新疆、西藏每人每天120元之外,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省内跨设区市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公布的浙江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绍兴市内诸暨、新昌、嵊州出差,由单位可在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出差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

4、公杂费。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具体包括:市内乘坐公交车、地铁、出租车、机场大巴等交通费票据及确因开展公务所需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票据。其他票据,如商场、超市等购物票据以及通讯费票据,均不得按公杂费报销。

跨绍兴市出差的,公杂费按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包干使用。绍兴市内诸暨、新昌、嵊州出差,各单位可在按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60元、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公杂费具体标准,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二)会议费。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自2014年7月2日起按《上虞区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虞政办发〔2014〕181号)执行。

一类会议为区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二类会议为乡镇(街道)党代会、人代会,及人民团体等单位具有换届和选举任务的区级会议; 三类会议为除上述一类、二类会议外的其他各类会议。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定额标准为:一类会议550元/人.天,二类会议300元/人.天,三类会议12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政府采购合同、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三)培训费。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自2014年7月2日起按《上虞区行政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虞政办发〔2014〕181号)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区内组织培训的,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其综合定额标准为180元/人.天,确需安排住宿的,综合定额标准为300元/人.天;到区外组织培训的,综合定额标准为400元/人.天。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控制。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四)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自2014年6月1日起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178号)执行。

出国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应当事先在出国任务报批时列明。未列入出国任务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或单间,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住宿费原则上应当按照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规定住宿费标准的,超出部分的30%由个人承担。

出国任务结束后,组团单位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做好出国经费决算,填写《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做好费用审核和分摊。出国人员凭《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单位内部出国任务审批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出国任务批件(含日程)、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以及国际旅费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原始凭证、各项需分摊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等。各种有效票据凭证报销时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五)外宾接待经费。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自2014年6月1日起按区财政局转发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虞财行〔2014〕13号)执行。

住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400元;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300元;县(市、区)主要领导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26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在浙江期间,宴请安排不超过1次;省里邀请的外宾团组在浙江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其中包含赴市、县(市、区)访问,由市、县(市、区)接待单位安排的宴请1次。

外宾赴市、县(市、区)访问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对外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对访问我省的国外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外宾接待经费报销时应提供正式邀请函或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来浙江访问的公函,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的原始发票及费用开支清单。

(六)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因公选派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自2014年6月17日起按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虞财行〔2014〕16号)执行。

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需发生的费用。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及用汇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30号)执行。住宿费、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对资助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出国培训结束后,组团单位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做好出国培训经费决算,填写《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决算表》,做好费用审核和分摊。出国培训人员凭《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决算表》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单位内部出国培训任务审批单、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预算审核表、出国培训审核件、出国任务批件(含日程)、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用汇相关凭据,以及国际旅费、住宿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和各项需分摊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等。各种有效票据凭证报销时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培训人员签字。

二、重申工作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支出开支标准,并按照管理规定报销公务支出,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对上述各项规定施行以来情况,各单位要认真梳理、对照检查,凡执行中擅自违反的,要立即整改。各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管,及时将出台的公务支出开支标准落实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确保严格执行各项公务支出开支标准。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公务支出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各单位仍有违反上述公务支出开支标准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委发〔2014〕13号)第十一章之规定,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超出开支标准部分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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