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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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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65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创新,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有关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552号)要求,经研究,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推广运用PPP模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PPP模式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为建设基础设施及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和制度安排。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推广运用PPP模式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PPP模式的理念和方法,做好本地区各项综合协调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产品质量与效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政府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和市场监管,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构建协作与监督相结合的PPP机制。

2.风险分担,互利共赢。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风险分担和利益补偿机制,充分考虑社会资本合理收益,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3.诚信合作,公开透明。坚持平等协商,权责明确,依法合规,完善制度设计,做到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4.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探索运用规范的PPP模式,不断完善制度体系,规范项目操作流程,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二、运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应积极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

已建成的项目,也要积极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并组建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合作运营,盘活存量资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存量债务中适宜以PPP模式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

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要积极探索应用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具体实施领域包括:

(一)交通设施,包括综合交通枢纽、停车设施、港口码头、城市公交及站场等。鼓励社会资本以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等方式参与交通设施项目建设。积极应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理念,支持有条件的项目采取一体化建设模式,将交通设施与周边土地开发、广告经营等结合起来,综合开发实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市政道路、地下综合管廊、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新建项目积极探索合作参股、委托运营、BOT等方式,降低市政公用设施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同时做好项目监管,保障社会民生。存量项目进行充分论证,适时推进TOT(移交-运营-移交),盘活存量资产。

(三)水利设施,包括水资源综合利用、河道整治、防洪排涝等。鼓励采用BOTDBO(设计—建设—运营)等方式,推进供排水设施等建设;在土地条件允许情况下,积极探索将河道整治、防洪排涝项目与经营性开发项目结合实施;鼓励采用TOT或委托运营等方式,盘活存量项目资产。

(四)社会公共事业,包括教育、文化、旅游、医疗、养老、体育等。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医、办学,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各类特色医疗、教育服务机构。部分公用场馆积极探索服务外包、融资租赁、股权出让等方式,推进与社会资本的有效合作。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可采取委托运营、TOT等方式转让给社会经营,政府购买服务。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合作参股,或政府委托代建、配建等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或政府回购。

(六)资源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鼓励采用BOTBOO等方式推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医疗固废、垃圾转运站等项目建设。已建成的固废处置项目,可采用TOT、委托运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项目储备。按照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需要,兼顾资源有效配置及项目合理布局,建立PPP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库”)。财政、发改等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对潜在项目进行评估筛选,将通过PPP模式适用性、项目实施可行性评估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符合条件的在建或已建项目也可纳入项目库管理。同时,支持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发改等部门推荐潜在项目。

(二)规范项目评估。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项目评估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融资方案和所需财政补贴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实现激励相容。要积极借鉴物有所值评价理念和方法,确保采取PPP模式后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或者降低项目成本。PPP项目实施机构指经政府授权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项目评估论证、合同签订、组织实施等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评估论证后报区政府审核实施。

(三)理顺合作关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综合考虑投融资能力、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确定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社会资本投资人。政府授权机构应与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等应报财政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协议签订后内容发生实质性调整或变更,凡涉及政府出资或补贴、收费标准等内容的,须经项目区财政、发改(物价)等部门确认。

(四)确定项目回报。社会资本风险和收益合理及匹配的原则,社会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使用者付费”和 “政府补贴”等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建立项目和服务定价机制,按照社会平均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合理投资收益率等因素确定价格和收费水平。除最低需求风险外,政府补贴不得承诺社会资本回报水平。财政部门要将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支出纳入政府预算,统筹考虑,并会同发改(物价)等部门加强监审。

(五)强化风险管理。根据中长期财政规划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收益与风险分担机制要综合考虑政府风险转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要求,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政府对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服务购买、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提供担保。

(六)健全退出机制。项目实施机构应与社会资本投资人明确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合作提前终止时,应及时做好接管,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合作期满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项目移交完成后,应组织对项目合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五、工作流程

(一)项目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政府发起为主。财政、发改等部门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社会投资人可以项目建议书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发改等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PPP模式适用性、项目实施可行性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推荐项目清单。

(二)项目准备。通过论证并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由确定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

(三)项目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等规定,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采取适宜的采购方式,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运营。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外,采购信息应公开发布。项目采购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授权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项目合同。

(四)项目实施。项目公司可由社会资本出资设立,也可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授权机构应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要严格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政府有支付义务的,应按合同约定和绩效指标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费用,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

(五)项目移交。项目经营期满或发生合同提前终止情况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部门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性能测试、验收及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发改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PPP管理工作的决策参考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法制办、发改、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审计、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等为成员单位(未来可视职能和工作需要调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项目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重大事项进行科学决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指导并推动工作开展。

(二)完善配套政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财政扶持政策。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积极争取社保资金、保险资金、专业投资机构资金参与,支持金融机构及早介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参与项目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鼓励社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项目建设,提供法律、财务、咨询等专业服务。

(三)创造公平环境。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事方法、办结时限、服务承诺等,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设定技术规范,明确行业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保障项目规范实施、稳定运营。完善投资者保护政策,让不同所有制企业享受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各类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社会资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认真履约,及时兑现各类承诺和合同约定。

(四)加强项目监管。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架构,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在明确社会资本方的绩效监测和质量控制等义务基础上,充分保证政府方合理的监督权和介入权,以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履约管理。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办法。

(五)加强信息管理。针对PPP项目长期持续运行特点,加强信息材料和合同文件的完备分发和存档管理,各方主体和财政部门等参与机构需相应建立资料信息档案或建立共享信息管理系统,规范调用和返还归档手续,确保信息材料和合同文件的长期有效保存及可靠使用。根据项目实际特点和管理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回报收入和财政补贴计算等基础信息资料,可调价性项目要注意相关调价因素指标的收集和取用核算。

(六)做好宣传引导。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宣传推广PPP模式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组织各类PPP项目培训指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大PPP项目信息公开力度,按照规定主动做好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定期发布推广运用PPP模式项目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妥善处理涉及项目的社会、经济纠纷,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本合力。

 

附件:1.上虞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细则

2.上虞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24


 

附件1

 

上虞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具体落实《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根据有关法规条例和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资本(或“社会投资人”)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出、准备、决策、采购和实施等活动。

第四条   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领导机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法制办、发改、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审计、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等为成员单位(未来可视职能和工作需要调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项目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重大事项进行科学决策,负责做PPP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

第六条   经上虞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区政府对具体项目全过程监督、协调。

第三章 项目提出

第七条   项目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发改部门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征集申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潜在项目。

(二)社会投资人发起。社会投资人可以项目建议书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八条   项目筛选。发改、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初选项目进行PPP模式适用性及项目实施可行性论证,并报PPP领导小组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上虞区PPP项目储备库及政府年度相关实施计划。

第九条   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组织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

第四章 项目准备

第十条   为提高社会资本在参与合作项目投资方向、投资机会上的知情度,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利用媒体要素、交易中心、招商机构、招商会等对推介项目进行宣传、推介。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对拟实施项目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了解潜在社会投资人意向,充分论证实施方案市场可接受度。

第十二条       项目合作期限一般1030年,具体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服务规定、投资运营收益及运营成本测算确定,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另行合理确定经营期限。

第十三条       实施机构将实施方案提交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联合审查。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规划的合理性、项目物有所值论证结果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结果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出具书面评估意见。通过评估的,进入项目采购阶段;未通过评估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评估;经重新评估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十四条       实施机构加强与社会资本的对接,按照实施方案基本框架内容,与社会资本就合作意向进行招商对接。

第五章 项目采购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规定,依法选择适当方式,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在相关政府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参与项目资格预审的社会投资人不限于招投标中心备案企业。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向合格投资人提交采购文件。提交采购文件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组织社会投资人开展答疑和澄清商谈。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商谈情况调整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并继续开展采购工作。

拟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之一选择社会资本的,如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 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还应明确评审小组与社会资本谈判时允许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小组负责社会投资人资格响应文件的评审。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相关政府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二)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采购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社会资本只有两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社会资本只有一家的,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5日的,项目实施机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

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

第六章 项目决策

第二十条       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经项目实施机构初审,并报PPP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投资方案,政府授权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与中选社会资本草签项目合同,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正式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合同格式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社会投资人需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需在采购文件中事先申明参股方案),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应低于50%PPP领导小组、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第二十三条          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投资人确定前的项目前期工作由实施机构负责,投资人确定后的项目前期工作由投资人负责,实施机构协助。

第二十四条          项目融资由社会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要强化项目责任监督,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投入和产出指标,并编制报表存档。政府有支付义务的,监测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或补贴支付的依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支付。

第二十七条          社会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每 3-5年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报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

第三十条       政府、社会投资人或项目公司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披露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政府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合同中应制定项目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合作期内,如项目公司出现重大违约行为,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合作若提前终止,实施机构应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接收项目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计算终止补偿。

第八章 项目移交

第三十三条          如需移交的项目,项目合同应明确约定项目移交情形、移交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等相关条款。

第三十四条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代表政府按照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移交形式,结合项目实际运行状况,及时开展期满终止移交或提前终止移交;根据约定的有偿移交或无偿移交方式,以及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移交标准指标,及时办理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全部资产。

第三十五条          社会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发改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附件2

 

上虞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一、              会议目的

为促进上虞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即PPP项目)全过程科学决策,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项目采购、建设实施、运行等监督指导,降低政府履约风险,提高政府财政支出效益,针对上虞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开展审查联席会议。

二、              议事原则

1.坚持科学审慎态度,实事求是;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

3.坚持集体领导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三、              议事组织形式

联席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两种方式。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局长或指定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1.全体会议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单位、邀请单位或有关人员参加。

2.专题会议由分管区领导召集并主持,有关成员单位、邀请单位或相关人员参加。

四、              议事范围

全体会议议事范围:1、讨论决策具体项目是否实施PPP模式;2、讨论通过具体项目PPP实施模式(包括PPP项目主要技术和财务指标);3、讨论通过具体项目采购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采购结果、特许协议(PPP合同);4PPP项目的政策措施及有关管理规定;5、其他涉及PPP项目的重要性决策研究事项。

专题会议议事范围:针对具体PPP项目的协调性事项,如项目审批,实施过程质量、进度、投资,运营过程的应急处理等事项。

五、              议事规则和规程

1.联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根据区政府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

2.议事申请单位根据相关PPP项目决策权限要求,将需要报经联席会议审批批准事项形成书面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

3.联席会议议题和时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事事项紧迫性和数量合理提出,报召集人批准。

4.联席会议通知和议题材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制作并负责通知到参会单位及人员。

5.联席会议以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纪要根据议定事项情况明确分发和报送范围。联席会议纪要由召集人审核后签发。

6.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目标责任分解的形式推进落实。由牵头部门根据会议议定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六、              会议要求

1.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议题的收集整理;负责会议通知、联系会议记录和纪要的起草;定期编印联席会议简报,对PPP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办检查或组织协调,通报有关情况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确定具体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成员单位相关领导或联络员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更新。

2.各相关部门于每月底将当月项目进展、实施、运行情况和下月相关项目需要议定的事项按固定格式要求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收集并研究提出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审议的内容。

3.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实行信息反馈制和限时办结制。各单位应及时将议定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及遇到的问题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落实,凡一次交办未落实的事项,由区政府督查室跟踪督办;凡两次督办未落实的,由区监察局进行问责,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上虞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上虞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审查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名单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法制办、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审计局、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上述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可适时调整并延伸到相关单位及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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