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法律、法规意见,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
(一) 本意见所述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是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中包括的内容,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标: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项目;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项目;
5.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项目报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备案同意后,可自行组织招投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招标人申请,监督办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织招投标。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其它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村级工程按照《村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08〕233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监督办负责对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招标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审查。
招标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得以各种形式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四)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日;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递交招标资格预审材料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日;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中标结果应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五)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和不宜招标(相关规定由监督办另行明确)。
二、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六)技术特别复杂或招标文件有特别要求的施工项目,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必须使用“招标资格预审标准文件”,并采用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资格条件标准。
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应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人不得派代表进入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并进入交易中心评审。
(七)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方供应,估价材料或设备的总价值应达到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额度,且保证今后能够通过按规定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否则视同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监督行为。原则上不得设立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的暂估价。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八)招标代理业务必须由该代理机构的业务人员负责完成。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办的管理与考核。
(九)对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不设技术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投标最高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投标最高限价必须低于该工程预算造价的一定比例,且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评出合格的1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技术部分的分值比重按技术复杂程度由招标人决定,但不得高于30%。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与监督办、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在招标文件上网(领取)前,由监督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召开标前会商分析会议,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
(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十一)评标委员会由5名以上单数组成,评标专家为5名的,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5名以上的,只允许派1名具备评标专家相关条件的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同时需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凡与招标人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均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只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监督办工作人员在场,其余人员一概不许在评标场所内。
评标专家的抽取终端设在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认真做好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的约定和承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监督办应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需重新招标。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纪招标投标行为
(十三)投标人存有串标、围标、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检察等机关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1.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围标、串标的;
2.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阻止潜在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和投标的;
3.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背业主意愿,强行承揽塘渣、围墙、土方等工程的;
4.为达到承接工程等非法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围堵、冲击建筑工地,延误施工的。
(十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事项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的;
4.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的账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情况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份招标文件源文件制作的;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IP地址上传的;
13.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四、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
(十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规行为进行统一的管理,并按规定职责进行查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监督办要切实加强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十六)监督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标后监督检查。检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主要是采取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是针对一定时期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检查;专案督查是根据举报、投诉的违法违规案件或线索进行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
(十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十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十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二十)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除因下列原因外不得更换:
1.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的;
2.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的;
3.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的。
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监督办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本区域范围内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造师的,该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鼓励建设单位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在区级重点工程及重大项目中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公司实行LBS系统考勤。
五、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二十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人应对招标的全过程负责,并按规定加强标后的监督管理,按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法和标准组织履约验收,督促中标单位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二十二)建设单位应建立由单位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建设项目管理班子,对施工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监督、考勤制度,确保人员到岗、到位,及时发现制止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违规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二十三)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违规、违纪等行为。
(二十四)建立由监察机关、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等单位参加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具体负责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执法工作。
2016年5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