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发改价〔2016〕3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上虞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幼儿园:
为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结合《浙江省定价目录》和《上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虞发改价〔2013〕66号)的有关规定,并与省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复核标准配套,建立合理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经研究,决定调整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由按原区星级确定收费标准统一改为按省等级确定收费标准。
二、按省等级确定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制定和调整,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根据相应的等级收费标准,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教体局、区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三、幼儿园保教费收取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从2016年秋季起招收的入园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对中班、大班在园幼儿保教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
四、各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等级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执行,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不得巧立名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肃查处。
五、原虞发改价〔2013〕66号文件中的附件《上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相关内容同时废止,其他规定在本文件完善的基础上继续执行。
附件:上虞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16年7月19日
附件下载:上虞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