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区城建档案馆、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现将《绍兴市上虞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绍兴市上虞区建筑业管理局
绍兴市上虞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
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供水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选用和建设节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一)新建项目的所有用水部位,必须使用节水型产品,主要用水部位、设备应单独计量。
(二)工业建设项目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冷却、洗涤等用水应循环或重复利用。
(三)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控制和利用系统,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进行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分析,合理确定中水水源、系统形式、处理工艺和规模。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四)园林公共绿地应当采用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节水灌溉标准,提高绿化用水效率。成片绿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大型绿化项目必须按雨水利用设计、建设。
(五)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洗车行)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六)所有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各类水体与河道。
第三条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单位产品取水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二)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以及其他国家行业节水标准的产品。
(三)凡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水循环利用率在98%及以上。
(四)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重复用水装置,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8%,直接冷却水循环率和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60%。
(五)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工艺水回收利用率在60%及以上。
(六)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按照《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9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和《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DB3702/T091)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并列入建设项目监管实施程序。
第五条 区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包括工业用于办公和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项目;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包括园林绿化)项目。
区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建筑(设)工程内部工艺部分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间接冷却水循环系统、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系统、工艺用水回用系统、再生水回用系统、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等。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可研阶段、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核准(备案)阶段,应当将相关节水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时,应当按照《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和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有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评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对涉及用水的建设项目,应通知区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区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节水设施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时,应当按本办法审查节水设施、措施的相关内容。节水(能)评估单位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节水(能)评估时,应当按本办法对节水设施、措施等相关内容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节水设计进行施工,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区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区节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区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区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节水设施的验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并对节水设施签署验收意见,节水设施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区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时,应当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资料,无相关资料的,区城建档案馆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质量认定书。
第十四条 区各监管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程序,按照《绍兴市上虞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监管实施程序流转单》中的各监管环节自上而下进行。
第十五条 建立节水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由区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召开工作例会,通报并交流本区建设工程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各有关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同时将市区建设工程信息及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告知区节约用水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区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可按使用节水设施所节约的水量计算,扣减建设单位的用水指标。新建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用水单位应与区水务集团签订计划用水合同,由区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对其下达用水计划,并纳入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者节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区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善节水设施,并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六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监管实施程序流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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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盖章) |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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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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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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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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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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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算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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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其他工程 |
建设用地 |
万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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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实施环节 |
监管实施部门 (办后盖章) |
节 水 设 施 是否符合要求 |
经办人签字 |
时 间 |
联系电话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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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步设计评审 (核准或备案) |
发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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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图审备案手续 |
建设(建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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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建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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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节水设施资料备案 |
区节水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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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档案质量认定 |
区城建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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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监管实施程序按照上述监管环节自上而下进行,经上道程序监管实施部门盖章和经办人签字后方可办理下道程序;
2. 发改部门指工程所在地管辖的发改局等;建设(管)部门指工程所在地管辖的建设局、建管局等;
3.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发改委部门核准或备案时,“节水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一栏内仅填“项目已核准或备案”
4. 本流转单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区城建档案馆(档案质量认定环节)各留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