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五水共治”抓节水和节水型城市建设的相关任务要求,根据《关于推进“五水共治”做好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加价和居民阶梯水价工作的通知》(绍市建设建〔2014〕264号)文件精神和《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区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联合制订了《绍兴市上虞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绍兴市上虞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上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区城区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四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由区节约用水服务中心负责执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直接通过市财政结算账户汇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执收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904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
第五条 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开展用水计划下达、计划调整、计划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用水计划采取以下方式核定:
(一)正常用水满3年的用水户以前3年相对应的各季度平均实际用水量为基数,同时考虑用水户前3年用水变化趋势等因素,按照前3年用水户实际用水变化类型核定用水计划。
(二)正常用水不足3年的用水户按照正常实际用水情况确定各季度基本计划用水量,同时考虑用水增长因素。
(三)基建用水户按建设周期、建筑面积和用水定额核定用水计划。
(四)在核定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发改、经信、水利等部门可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供水能力以及经济发展的现状,设立不同行业的用水计划调节系数。
第七条 对特殊情况用水计划采取以下方式核定:
(一)对季节性用水差异较大的用水户,已核定的全年总计划用水量由用水户事先自行分配各季度计划用水量,但全年总计划用水量不变。
(二)新列入计划不满一年的用水户,除按相应规定核定的计划用水量外,当年起始季度每季计划用水量可按规定进行调整。
(三)新增用水户,工业企业按项目设计、行业用水定额、用水节水评估等因素确定计划用水量,非居民生活用水按用水定额进行核定。无用水定额的按同类行业平均用水单耗或项目设计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正常用水后按照第六条第(一)、(二)款方式核定计划用水量。
(四)对部分实际用水量与申报用水计划量差距较大的单位暂缓下达用水计划。并限用水户在3个月内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分析用水情况,查找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后确定用水计划。
第八条 用水计划调整及超计划用水量调整:
(一)用水户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以及产量、人员增加等原因,原有的用水计划无法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的,可调整用水计划。
(二)用水户向区节约用水服务中心提出调整用水计划申请,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详细说明新增用水计划的理由,并提供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区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计划或进行水量平衡复测的决定。
(三)需开展水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的用水户应在3个月内完成测评。测试的3个月内暂不执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四)区节约用水服务中心根据水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调整用水计划。如达到合理用水和节水要求,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内部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节水要求,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水计划;如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调整用水计划并执行。
第九条 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以绍兴市上虞区供水有限公司对用水户的实际计量为依据。
用水户应当协助绍兴市上虞区供水有限公司做好水表的维护管理,并确保水表的正常运行,协助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因用水户原因致使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实际用水量按水表额定流量不间断用水计算。
第十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并按照现行水价缴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现行水价缴纳水费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
(二)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
(三)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
第十一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按以下程序收缴:
(一)区节约用水服务中心按季度用水计划对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认定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的,以书面形式向用水户发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
(二)用水户应在收到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持银行入账回单到区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中有关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节约用水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区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
(三)用水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应及时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遇下列情形确需减免的,用水户应当书面向区节约用水服务中心提出减免申请。区节约用水服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审定:
(一)因水管爆裂、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计划用水的;
(二)因市政建设、水表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而估表的;
(三)其他经认定符合减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区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并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区财政、发改部门。
第十四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列入部门预算,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水平衡测试补助等节水管理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发改、建设、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六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