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办发〔201615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虞区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6

 

 

上虞区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区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区直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员工包括合同制职工及生产经营岗位临聘人员、工勤人员、劳务派遣工等编外用工。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管理要遵循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公开透明、高效有序、强化集团管控的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核定的编制计划数内招聘合同制职工,应当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单位应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补充一般岗位合同制职工,由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制订招聘方案,经集团本级(或一级企业,下同)审批,由其所属企业组织实施,集团负责监督。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招聘合同制职工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并报经区国资委审批同意,可直接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一)属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

  (二)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

(三)涉密岗位或专业特殊岗位人员;

(四)属于急需紧缺专业、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岗位人员;

(五)区属国有企业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及随调家属、现役军人随军家属、援疆援藏家属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经区政府(区国资委)批准同意招聘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合同制职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在核定的编制计划内,拟制招聘公告,并通过上虞人才服务中心网站、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企业网站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七天。

  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及招聘计划人数、报名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的时间、地点、内容、范围和方法,以及体检、考核、聘用的程序和要求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在招聘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聘单位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原则上同一岗位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31的开考比例,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招聘单位报经区国资办同意后,另行确定开考比例。

  (三)组织考试。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以及笔试、面试与技能测试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其中技能要求较低的一般岗位可适当简化程序。笔试科目及面试内容可根据行(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技能测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备的工作技能。考试应实行量化评分。

考试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考试试卷应委托第三方出具。

  (四)体检与考核。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并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在发布招聘公告时明确。考核内容主要为拟聘用人选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现实表现、是否有违法乱纪行为或有其他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复核应聘资格条件。

体检与考核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五)聘用。体检与考核均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七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招聘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有关手续办理见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取消聘用资格;在体检、考核、公示等环节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因考生自身原因放弃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等产生的空缺名额,如需递补,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并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九条  逐步建立招聘人才储备制度。对时效强、流动性大或专业属于特别紧缺、急需,招聘难度较大的岗位,可实施人才储备制度。实施人才储备的岗位由区属国有企业商区国资办提出,经区国资委同意。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结束后,可根据专业(岗位)需求,在招聘计划与报名人数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在招聘落选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储备,建立后备人才库,有效期一年。人才储备对象的考试成绩应设定最底分数线,具体分数线在公开招聘公告中明确。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在当年度内编制空缺、有同类专业(岗位)需求时,经区国资委同意,可以从后备人才库中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直接体检、考核、公示后聘用。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因岗位需要招聘临聘人员、工勤人员、劳务派遣工等编外用工,原则上应参照合同制职工招聘方式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也可根据实际,由用工企业委托劳务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聘。但招聘用工时间不满半年的编外用工,可由用工企业直接招用。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招聘临聘人员、工勤人员、劳务派遣工等编外用工应按规定办理年度编外用工计划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章  流动与减员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合同制职工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内部交流的,由区属国有企业审批,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合同制职工在区属国有企业之间流动,应经双方企业研究提出,经企业主管部门、区国资办审核,报区国资委审批。

合同制职工跨区属国有企业流动应上报的资料,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依法强化用工管理和考核,对考核中出现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要严格做好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等工作。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基本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经确认已完成工作任务的须及时做好劳动关系终止工作。

   第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合同制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延迟退休或提前退休政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因重组合并、破产、清算注销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员手续。

第四章 转岗与身份转换

第十八条  建立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一般岗位转任管理岗位制度。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岗位需求和合同制职工队伍实际,在管理岗位职数空缺内,确定一定的管理岗位,选拔具备一定任职资格条件的一般岗位合同制职工转任管理岗位。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一般岗位合同制职工转任管理岗位的数量要从严控制,可作为管理岗位人员的辅助补充方式。

  第二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一般岗位合同制职工转任管理岗位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一)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岗位上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

(三)近两年考核合格以上。

第二十一条  一般岗位合同制职工转任管理岗位,一般采取竞争上岗与民主推荐相结合方式。转任选拔流程按区委办《上虞市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市委组〔2013101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一般岗位合同制职工转任管理岗位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批。集团本级管理岗位选拔方案应在实施前报经区国资办审批同意,所属企业管理岗位选拔方案应报区属国有企业审批同意,报区国资办备案。管理岗位选拔方案内容应包括: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工作流程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管理岗位选拔方案应在组织实施七日前发布。

  第二十三条  一般岗位合同制职工转任管理岗位后要办理相应的流动手续。

第二十四条  集团本级一般岗位合同制职工转任管理岗位工作由区属国有企业实施,区国资办负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临聘人员身份转换制度。企业可在合同制职工编制有空缺的情况下,每年确定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10%,由企业自定)的临聘人员,通过组织报名、笔试、量化测评、考核、公示等方式、程序,进行身份转换,补充为一般岗位合同制职工。

实施临聘人员身份转换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禁在没有合同制职工编制空缺的情况下实施身份转换,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身份转换。不符合要求的,身份转换一律无效。

第二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临聘人员身份转换工作应拟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国资办审核批准;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临聘人员身份转换实施方案报区属国有企业审核批准后,报区国资办备案。临聘人员身份转换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事项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涉及笔试成绩、量化测评分及附加项目评分的权重结构比例,由企业合理设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身份转换的临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本企业工作连续工龄2年(含)以上;具备高中(职高、中专)学历,在本企业工作连续工龄3年(含)以上;

2、年龄:转换身份后最短服务期限不少于五年,即男五十五周岁以下,女四十五周岁以下;

3、具有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和技能水平;

4、经笔试、量化测评、考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

5、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

区属国有企业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可根据企业特性,设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临聘人员身份转换标准。

第二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在有合同制职工编制计划空缺的情况下,临聘人员连续工龄满10年(含)以上、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转为一般岗位合同制职工。

第二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临聘人员身份转换工作由区属国有企业具体负责实施;规模较大的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可经区属国有企业同意自主组织实施,区属国有企业负责监督,但涉及身份转换笔试,原则上应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

第五章  聘用和解聘

  第三十条  根据企业层级,对合同制职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其中集团本级实行实名制管理,其所属企业实行实名登记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实名制日常管理及备案,审核合同制职工编制登记备案表,核定合同制职工结构比例,办理合同制职工补充、减员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集团本级实名制以合同制职工编制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编制登记备案表及人员名册详见附件12)为载体,加强对集团本级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的实时管理,确保实有合同制职工与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区管领导除外)、中层职数、编制控制数相对应。

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合同制职工日常管理由集团本级负责组织实施,编制执行情况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合同制职工补充或减员情况的,按以下程序及时办理:

  (一)涉及区属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补充或减员的,区属国有企业须填报《绍兴市上虞区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补充(减员)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详见附件3),经区国资办审核、区国资委审批后,办理聘用或核准编制手续。

  (二)涉及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管理岗位合同制职工补充或减员的,所属企业须填报《审核表》,经区属国有企业审批,报区国资委审核备案后,办理聘用或核准编制手续。

  涉及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一般岗位合同制职工补充或减员的,凭备案表和区属国有企业审批同意的聘用人员名册,报区国资办办理编制登记备案手续。

(三)属于国家政策性安置的管理岗位合同制职工,凭有关部门的聘用通知单,到区国资办办理编制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补充合同制职工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公开招聘公告或简章;

  (二)要求聘用的报告;

  (三)对拟聘用对象的公示及公示结果;

  (四)《审核表》;

  (五)考试综合成绩单;

  (六)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通过直接考核聘用的,需报送上述(二)、(三)、(四)、(六)、(七)项材料,同时报送有关考核的经过及结论材料。

实施临聘人员身份转换的,需报送上述(二)、(三)、(四)、(五)、(六)、(七)项材料,同时报送有关考核、量化测评材料、社保缴费证明。连续工龄满10年(含)临聘人员不需要报送第(五)项材料。

第三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合同制职工发生流动、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或因死亡减员的,凭有关材料、《备案表》和《审核表》及时办理编制核减手续。

  第三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工作需要,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对有行业、工作岗位准入资格条件和持证上岗规定的,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员工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人事档案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回避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对领导人员亲属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任用到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招聘的人员也应实行亲属回避。

  第三十九条  区国资办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执行情况列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企业员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区监察局、区人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第四十条  区内其他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上虞市国有企业职工招收(录用)管理办法(试行)》(虞政办发〔2008265号)、《上虞市国有企业公开招录全日制职工操作规程(试行)》(国资委〔201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虞国资办[2013]6号)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上虞区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编制登记备案表

2.上虞区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编制登记备案人员名册

3.上虞区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补充(减员)审核表

 

 

 

 

 

 

 

 

附表1

           上虞区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编制登记备案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编制结构

编制执行情况

核定编制计划数

现有在岗编制数

本次备案人数

累计实有编制数

 

 

 

 

管理技术岗位

非区管领导

 

 

 

 

中层管理人员

 

 

 

 

一般岗位人员

 

 

 

 

申请备案理由及依据

 

 

 

 

经办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区属

国有企业)意见

 

 

  

(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区国资办审核意见

 

 

 

 

区国资委意见

 

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按补充、减员两类人员分别填报;经区国资委核准备案后,用工企业、集团公司、区国资办各存一份,并随附补充、减员备案人员名册,其中减员人数以“-”表示。


 

附表2

                    上虞区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编制登记备案人员名册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及专业

招用方式

招用(聘任)日期

聘用岗位(职务)

补充(减员)原因

 

 

 

 

 

 

 

 

 

 

 

 

 

 

 

 

 

 

 

 

 

 

 

 

 

 

 

 

 

 

 

 

 

 

 

 

 

 

 

 

 

 

 

 

 

 

 

 

 

 

 

 

 

 

 

 

 

 

 

 

 

 

 

 

 

 

 

 

 

 

 

 

 

 

 

 

 

 

 

 

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备注:本表按补充、减员两类人员分别填报,其中属于补充人员的,招用方式按公开招考、考核聘用、政策性安置、临聘转换、特岗招聘、流动补充等类型填写;属于减员的,按流动、退休、辞职、辞退、开除、死亡等类型填写。

 

附表3   

上虞区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补充(减员)审核表

企业名称(公章)                                                                                           申报日期          

核定编制计划

 

现有在编人数

 

补充(减员)人数

 

累计在编人数

 

补充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院校

专业

学历

聘用岗位

招用方式

 

 

 

 

 

 

 

 

 

 

 

 

 

 

 

 

 

 

 

 

 

 

 

 

 

 

 

 

 

 

 

 

 

 

 

 

 

 

 

 

 

 

 

 

 

 

 

 

 

 

 

 

 

 

 

 

主管部门(区属国有企业)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区国资办意见:

 

主任(签字)                   

区国资委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注:本表一式三份,由用人企业填报;本表按补充、减员两类人员分别填报,其中属于补充人员的,招用方式按公开招考、考核聘用、政策性安置、临聘转换、特岗招聘、流动补充等类型填写;属于减员的,按流动、退休、辞职、辞退、开除、死亡等类型填写;经区国资办审核,报区国资委同意后,由用人企业办理聘用手续,用工企业、区属国有企业、区国资办各存一份。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19526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