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6〕1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开放兴区”战略,努力扩大外贸规模、优化外贸结构,鼓励企业“走出去”,不断提高我区经济外向度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外经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支持促进外经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支持企业创出口品牌。对首次获得省级、绍兴市级出口名牌的企业,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万元。
2.支持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对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每一商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的补助人民币8000元(港、澳、台注册的为5000元),实际发生金额不到补助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金额补助;办理马德里协定或非洲产权组织等类型注册的,每一项目最高补助人民币3万元。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3.支持争创海关高级认证类企业。对当年获得海关高级认证类管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4.支持企业属地报关。对本区进出口企业在属地报关且进入市级以上重点物流园区(基地)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的,每标准箱补助人民币100元;只在属地报关但不进入园区(基地)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的, 每标准箱补助人民币30元;对本区国际货代企业、报关公司在属地报关的,按每票报关单补助人民币30元。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5.支持企业创建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对当年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万元。
6.支持企业自营进口鼓励类进口产品及资源性商品。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进口鼓励类进口产品和资源性商品的(参照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公布的目录),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7.支持外贸预警示范点建设。对考核合格(包括初评、复评)的省级预警示范点项目的组织单位每年补助人民币6万元,考核优秀的每年补助人民币8万元。
8.支持外经贸运行监测点建设。对通过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外经贸运行监测点,每年补助人民币10万元,获得优秀的,每年补助人民币12万元。
9.支持企业拓市场。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市场,确定年度展会目录(由区商务局与区财政局共同商定参展目录,根据情况调整,具体以实际组织为准),进行不同程度的扶持。(1)对企业参加区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对列入中央或省参展资助目录的,实行差额补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摊位)。(2)对企业参加区政府推荐的重点类境外展,给予摊位费80%的补贴(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摊位,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3)对规模进出口企业(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自行参加的境外展,按摊位费的50%给予资助。对规模以下进出口企业(出口额6500万美元及以下)自行参加的境外展,给予每只标准摊位人民币1.5万元补贴(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摊位),实际发生金额不到补助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金额补助。(4)对抱团参展的(企业数不低于10家,摊位数不低于20个标准摊位,并进行统一特装):境外抱团参展按照统一组织的境外重点展标准给予摊位费补贴;对摊位特装费给予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对公共展示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境内抱团参展按照统一组织的境内重点展标准给予摊位费补贴;对摊位特装费给予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对公共展示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境内抱团参展补贴总额每次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5)对块状经济及区域品牌宣传推广(杂志广告、产品特刊、网站广告、网站产品专区、展会现场灯箱及横幅广告)等方式促进外贸发展的费用由区财政结合省切块资金全额扶持,每次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B2B2C运营模式拓市场。对入驻第三方海外仓的成本费用(租赁费、订单处理费、打包费、称重费等各项支出),给予3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10.支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每家按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1.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诉讼的,按实际发生诉讼费用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2.支持企业扩大国际销售。对国际销售实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1)企业以上年国际销售额为基数,国际销售增量在5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每500万美元增量奖励人民币5万元;国际销售增量在3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每1000万美元增量奖励人民币15万元;国际销售增量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000万美元增量奖励人民币20万元。(2)新出口企业国际销售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每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国际销售额在3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每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5万元;国际销售额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上述国际销售额按集团公司、关联企业统计。
13.设立国际销售二十强企业奖。对国际销售额超1500万美元且国际销售额、增量、增速等综合在前的企业,评选国际销售二十强企业。国际销售排名前十强的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后十强的各奖励人民币6万元。上述国际销售额按集团公司、关联企业统计。
14.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对经商务部门批准,企业境外新设立贸易公司、新办境外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项目、境外生产企业及增资、并购等境外投资,中方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含)以上100万美元(含)以下的,每家奖励人民币3万元,以后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投资期限:投资项目经商务部门批准之日起2年内出资,境外并购、收购项目与市、区级强化金融支持境外并购、收购政策不重复)。
15.支持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对有外经权的企业承包、分包境外工程,完成营业额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以后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16.本意见项目经企业申报、中介审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商务、财政审核后直接报区政府审批兑现。块状经济及区域品牌宣传推广等促进外贸发展的费用,按实际需要适时拨付;意见第7-9项同时适用于有关商协会申报。
17.本意见自
18.本意见由区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