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6〕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及省国土厅、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增强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遏制违法占用和抛荒行为的发生,使我区的耕地和基本农田能得到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补偿范围、对象及标准
(一)补偿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种植苗木或者发展林果业、设施农业用地、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含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耕作层遭到破坏、抛荒2年或2年以上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二)补偿对象: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三)补偿标准
耕地保护补偿包括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和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两部分。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以土地变更调查耕地面积为基数,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实行差别补偿,补偿重点向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倾斜,其中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发放标准为80元/亩·年、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发放标准为60元/亩·年、其他一般耕地的发放标准为40元/亩·年。补偿标准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情况,可按年度适时调整。
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数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确权登记的,按登记面积为基数发放),补偿标准每年度进行动态调整,主要根据省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和经调查核定的应补贴面积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筹措、使用和发放
(一)补偿资金筹措。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主要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上级补偿资金和土地出让收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所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补偿资金发放。所属年度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在下一年度及时进行。
1.村级填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实填报本村耕地承包情况、耕地面积、利用现状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等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镇核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核实,每个行政村实地抽查农户数、地块数不少于10户(块),并做好相应的抽查台帐,核对无误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国土、农林、财政等职能部门。农户可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情况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
3.区级审核。区国土、农林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共同拟定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国土、农林等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4、资金拨付。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补贴给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以奖代补资金由区财政先拨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乡镇(街道)财政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以行政村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扣减或取消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补偿年度内通过土地日常巡查、群众信访举报或卫片执法检查被发现并经区级国土部门查实或农林部门认定,发生违法违规用地或者其他破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农业“两区”行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扣减当年10%的以奖代补资金;未能按期整改到位的,扣减当年全部以奖代补资金。
2.发现所在行政村发生偷报、瞒报、虚报以奖代补资金的,查实后根据多报的补偿面积和资金,双倍扣减该行政村当年的以奖代补资金,直至扣完为止。
3.发现所在行政村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查实后取消当年全部以奖代补资金。
(三)补偿资金使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总以奖代补资金的20%。村级以奖代补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保护补偿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区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全面负责我区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工作,区国土、农林、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和监督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统筹补偿资金,适时组织调整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主要领导负责制,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具体工作实施机构和人员,确保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二)落实保护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区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层层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保护面积、范围、期限,落实保护责任,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三)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应当在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农业信息网、乡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
(四)加强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调查核实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经区财政下拨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切实发挥资金效益。区国土、农林、财政、审计等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规范使用。
本通知由区国土分局、区农林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