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6〕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小型水库工程范围划界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区小型水库工程范围划界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更好地实施依法管理,现对我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划界限权。
一、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小型水库52座,其中小(1)型水库7座,小(2)型水库45座,主要分布在虞南山区陈溪、岭南、下管、丁宅、章镇、上浦、长塘、丰惠、永和、梁湖、驿亭、曹娥、汤浦13个乡镇街道。本次划界范围为陈溪乡、上浦镇的14座水库。
二、划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划界。
三、划界对象及标准
列入本次划界对象的小型水库有:石井水库、潴湖水库、象田水库、友谊水库、大岙水库、鲍岙水库、渔渡水库、倪马湖水库、新窑水库、背向水库、杜家畈水库、乌桐水库、徐林水库、浪撞水库。
划界标准: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五十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内的地带。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的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内的地带。
根据上虞区实际情况,划界范围为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五十米的地带(山头、岗地脊线小于50米的,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五十米地带;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的地带。
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米地带。
四、划界要求
(一)划界地形图:采用1:2000测绘比例绘制;
(二)界线标绘:界址点进行实地勘测,在平面地形图上标注管理线和保护线;
(三)界桩制作、埋设:根据水库划界情况图,确定界桩的位置,统一编号埋设。式样采用浙江省水利厅的标识标牌标准制作,材料牢固耐用,并刻上名称、管理范围等字样。
现场设置界桩和标识牌。界桩设置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标牌设置指南,设置在管理范围的边上或者拐点处,每公里不少于1个,非直线段适当加密,同时结合管理需要、行政界等进行加密设置。桩的位置以不妨碍正常活动,有利于保存为准。
(四)划界成果经征求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并公布。成果包括图纸及文字。
五、划界性质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只划界、不确权,不作征地及移民拆迁补偿,原土地权属关系及性质不变,农田、林地权属关系及性质不变,房屋产权性质不变,仍由原使用者进行正常生产,但禁止从事危及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活动。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窑、挖坑、开沟、埋坟以及建房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个别确需新建建筑物的,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