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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企业信用服务机构的政策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发〔20162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引进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促进区域信用环境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以及《关于推进我区防范企业融资风险体制机制创新试点的意见》(区委〔201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上虞”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引进与培育并举、综合与专业兼顾、管理与服务协调”的思路,坚持“依法有序、市场主导、重点突破”的原则,积极发展企业信用服务机构,促进信用服务机构专业化、企业信用评价合理化、信用评价应用常态化,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微观基础。

二、扶持对象

在本区注册登记、纳税并独立核算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含企业征信、信用评级等)。

三、扶持政策

1.放宽市场准入贯彻“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打破行政区划、行业或部门垄断,改进管理方式,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信用服务领域,允许各类资本进入。

2.实行入驻奖励。给予在上虞注册登记、入驻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5万元一次性奖励。

3.优化办公条件。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优先进入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业务,免收窗口服务费。对入驻“一江两岸”总部楼宇办公的服务机构,三年内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50%予以补助。入驻城北金融集聚区的服务机构三年内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30%予以补助。

4.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经发改局、人行上虞支行、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后,允许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免费使用区企业信用信息云服务平台可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5.支持拓展业务领域。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档案、企业信用贯标、企业信用培训等业务。

6.实行经营业绩奖励。按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年度营业收入的3%给予奖励。

7.鼓励品牌创建。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信用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浙江名牌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营造信用应用环境。加快第三方信用产品在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项目申报、食品安全监管、国有产权交易等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应用。推进在银行信贷中使用第三方信用产品,经征信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征信机构企业信用产品被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用的,按每100户企业1万元标准补助征信机构。推广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资质审核或评定中使用第三方信用产品。鼓励和支持在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中介服务、股权投资、融资项目等行政管理和安全环节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

四、附则

1.区财政每年安排8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本政策规定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相关补助。

2.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三年

3.本政策意见由发改局、人行上虞支行、财政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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