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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免费抗精神病药品发放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卫计〔2016〕92

 

 

第二人民医院,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加强社区免费抗精神病药品发放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现将《绍兴市上虞区免费抗精神病药品发放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绍兴市上虞区免费抗精神病药品发放管理工作制度》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6月30

 

      绍兴市上虞区免费抗精神病药品发放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免费抗精神病药品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上虞区免费抗精神病药品是指由区精卫办根据浙江省、绍兴市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确定的抗精神病药品。

二、免费抗精神病药品由精卫办(区疾控中心)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按规范统一采购,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精防医生凭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上虞区免费抗精神病药品申请表”(一式三份)到区精卫办申领免费药物,区精卫办审核后会同区疾控中心门诊药房人员、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三方在领药登记表签字后发放。

三、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抗精神病药品应在药房设专柜加锁存放,由精防医生专人管理,做好入库验收、核对、发放、消耗登记等工作。入库验收必须二人在场,验收核对完毕二人均须在免费抗精神病药品申请单上签字留存。

四、免费抗精神病药品的使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精神疾病诊疗指南》等规定。由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区精卫办或上级精防机构培训合格的精防医生根据病情及治疗方案向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免费发放,首次发放免费药品时,应详细告知服药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并由患者家属签署抗精神病药品免费发放注意事项告知书。免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家属或监护人领取,每次不超过常用剂量的1月量。

五、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免费抗精神病药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台账资料。发药时应在《治疗用药康复手册》详细记录免费抗精神病药品发放情况,并由领药人完整签名,用药处方至少应保存三年。精防医生应认真填写上虞区精防药品发放登记表,及时核对药品使用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定期盘库,确保账物一致,并按要求向区精卫办上报药品用量季报表、年报表(纸质和电子稿)。发现近效期药品应提前6个月与区精卫办联系更换药品,杜绝过期浪费现象。

六、区精卫办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抗精神病药品管理工作的督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滥用抗精神药品或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及时上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本制度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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