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年版)规定,产妇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率达到90%以上,结合我区实际,对产妇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服务工作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产妇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服务工作
本地户籍产妇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服务管理仍以户籍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即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管理;户籍在省外的产妇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服务由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院管理,并按要求上报相关国统报表。
1.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产妇和新生儿,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服务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
2.从
3.本地户籍但居住地在上虞区外绍兴市内的产妇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服务,参照绍兴市孕产妇、儿童健康管理异
地委托和档案移交方案执行(见附件3)。
4.本地户籍但居住在绍兴市外浙江省内的产妇产后访视和新生儿服务由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院在接到产妇分娩信息后,填写孕产妇及儿童信息交换(委托)表并及时上报至上虞妇幼保健院保健部,保健部将收到的信息及时录入到浙江省妇幼卫生信息交换系统,保健部在收到异地交换的妇幼卫生信息及时进行反馈。
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院应及时联系产妇告知访视委托情况并了解产妇和新生儿健康信息。
二、做好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信息登记工作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应做好委托和接收产妇和新生儿信息登记表(附件1、2)。接收单位访视人员应将访视信息规范记录在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信息记录表上,同时将产妇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信息录入到妇幼保健信息系统中。接收单位在访视结束并进行信息登记录入后,将产妇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信息记录表反馈给产妇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
产妇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服务信息可通过电话或上虞妇保QQ群进行委托和接收,对信息严格保密。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季度上报一次访视汇总表(附件4),上报时间为1、4、7、10月10日之前。
三、 对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进行专项奖励
为做好本地区产妇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服务管理工
作,局设立专款按委托的接收数量进行补助(包括产妇产后访视和所生新生儿访视),委托的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率为100%,给予全额补助,未达到100%,按比例扣除。
附件:1.上虞区各乡镇(街道)卫生院产妇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信息接收登记表
2.上虞区各乡镇(街道)卫生院产妇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信息委托登记表
3.绍兴市孕产妇、儿童健康管理异地委托和档案移
交方案
4.上虞区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委托和接收信息汇总表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