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6〕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7日
上虞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妥善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高效有序救助遇险人员、船舶和设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所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水域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绍兴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虞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突发险情和船舶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政府对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高效应急反应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行为。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实行统一指挥,各方协调行动。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快速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加强预防,部门联动。加强隐患排查,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强化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演练,充分利用各方资源,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科学决策,高效处置。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构建水上交通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快速高效组织救援。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快速高效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及时组织救助,全力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上虞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安监局、区交通运输局和区地方海事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上级指定管辖的发生在我区境内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消防大队、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地方海事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区地方海事局负责,具体业务接受市地方海事局和区领导小组指导。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区领导小组视情设立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和应急行动组,应急行动组由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保卫组、专家咨询组、事故调查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等组成。
(二)职责分工
1.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实施,启动和撤销应急响应,统一指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对成员单位的工作作出安排和调整;指导成员单位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对应急机制和队伍、物资装备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根据《上虞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当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防汛或防台Ш级以上应急响应时,防汛防台实行“一个指挥部+三个分指挥部+监测预警中心”的组织指挥体系,区领导小组调整为区水上交通分指挥部。
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的编制、修订及完善;向区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有关建议;按照区领导小组的要求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发布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做好区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3.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制定、实施本区域内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负责本区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先期抢险施救工作。做好应急的人员、设备和物资准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4.区委宣传部:根据《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等相关规定,指导开展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5.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物资和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
6.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及周围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陆上现场秩序;加强水上治安管理,保障救援物资、设施的道路运输畅通,确保救援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控制相关责任人、犯罪嫌疑人等。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市民报警的信息报告和先期救援联动调度,并将情况反馈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伤亡人员救济(金)发放方案;指导、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救济经费发放。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符合条件的应急救援伤亡人员的抚恤优待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资金保障。
9.区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水域环境的检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发生的废水、油污、固体废弃物及装载的危险化学品提出处置方案。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保障。
11.区水利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的相关水文资料;按照现场救援要求进行水利闸室调控;负责渔业船舶之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涉及渔业船舶和渔业养殖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区卫计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统计救治人员情况;必要时组织全区范围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支持;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抢救。
13.区安监局:协调有关安委会成员单位对水上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救助。
14.区旅游局:督促和指导A类旅游景区做好景区内水上旅游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15.区消防大队: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
16.区地方海事局:承担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牵头协调职责,负责水上交通管制、现场处置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对事故船舶、设施进行技术鉴(认)定。
(三)应急行动组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传达落实区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指示,收集处理事故处置信息,协调其他工作组开展工作。
2.事故救援组:由区地方海事局牵头,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人员指挥、搜救、险情排除等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牵头,负责伤亡人员的抢救、医护和安置工作,协调有关药品、医疗器具的紧急调配。
4.治安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5.专家咨询组:由海事、卫生、安监、环保、水利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指导救援方案的制定,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事故调查组:由区地方海事局牵头,负责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7.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指导相关部门单位搞好舆情引导,做好新闻记者采访协调工作。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应急力量的交通、通讯和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和准备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港口、码头、船舶的检查监管,加强航道巡查,努力减少事故隐患;落实相关企业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准备。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与更新计划。
加强值班值守。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充分做好应急值守的人员、车船和通讯等准备工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资金准备。结合我区水上交通特点,组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培训和演练;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准备。
(二)预测与预警
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安全监测,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恶化,判定事件响应级别并发布预警,同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行统分结合方式。
1.统一发布。在启动防汛或防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按照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监测预警信息格式提供预警内容,由区监测预警中心统一对外发布。
2.自行发布。在启动防汛或防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以外的其他时段,由区领导小组遵照《上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四、应急响应和处置
(一)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水上交通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Ш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IV级):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小事故:指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
(二)应急响应等级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按照死(伤)人数、船舶溢油吨数、直接经济损失,应急响应分为一般(IV级)较大(Ш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响应。根据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原则和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般(IV级)及以下事故:启动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Ⅰ级、Ⅱ级响应、Ш级响应:首先启动本级预案响应,立即组织救援抢险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将事件情况向市水上交通事故指挥部报告,按市水上交通事故指挥部工作部署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水域污染等较大社会影响或破坏社会稳定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视情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在接到指令后应迅即到位,专业应急队伍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向区政府汇报,请求区政府协调支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三)信息报告
根据《上虞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在启动防汛或防台Ш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突发重大汛情灾情由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一个口子、一个标准、第一时间”的要求,加强信息采集、核对和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瞒报、漏报。
1.信息报告程序
(1)区交通运输部门和地方海事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应在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当接到达到或可能达到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Ш级)事故等级报告时,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向区领导小组汇报,提出处置建议。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区领导小组接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照紧急信息报告时效的规定向区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报告。
2.信息报告内容
(1)遇险者应向区地方海事部门(报警电话12395)、公安部门(报警电话110)报告险情,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等。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船舶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情况,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浪高等。
(2)相关部门向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工作进展等。
(四)先期处置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区地方海事部门,区地方海事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和现场处置。区地方海事部门在维持现场救援和处置的同时,视事故分级达到或可能达到一般事故以上等级时(IV级),应立即向区交通运输局和市地方海事局报告,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和地方海事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妥善开展处置工作。如事故分级达到或可能达到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Ш级)事故等级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等较大社会影响或破坏社会稳定的,区交通运输局和区地方海事局应立即向市交通运输局和区领导小组报告。区领导小组根据区政府指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现场应急救援
根据应急管理工作要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为主体开展现场救援,区领导小组根据响应等级和具体情况,派出相应的行动组指导参与现场救援。
1.各应急救援队伍快速、果断开展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态扩大。
2.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区地方海事部门负责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4.各现场应急行动组按照各自职责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现场人员、船舶施救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正常通航秩序。
(六)应急处置结束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发布应急响应终止指令。
五、后期处置
(一)区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时开展伤亡人员救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相关单位、保险公司应在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协调下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二)一般事故信息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或人员统一发布,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由区领导小组或指定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三)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及其他相关规定,根据事故等级高低,由区地方海事局会同相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水上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政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部门应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物资保障
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相关物资和装备储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三)队伍保障
组织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专职救援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为专职应急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培训和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当地实际,至少每二年开展一次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区领导小组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
(五)奖惩
对在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任人,依照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预案中有关数量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本预案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区政府审定后发布。为确保本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评审和修订,并报区政府审核、批准。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本预案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并管理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