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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6〕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安全用电提升工程工作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序开展我区政府工程配电设施无偿划转电力部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和工作目标
(一)调查摸底。2016年7月底前,相关部门牵头对拆迁安置房、人才公寓、政府保障房、公用配电线路等政府工程配电设施,以及非政府投资且房产投资商已撤出管理的小区配电资产,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二)产权移交。根据移交计划,按照资产零缺陷接收的工作要求,由供电局牵头开展设备技术安全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经评估公司资产评估后,以评估价为基准签订资产移交协议,采用无偿划拨的形式移交供电局。配电资产由政府投资的,由投资主体负责移交;非政府投资且房产投资商已撤出管理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移交,如有业主委员会的,需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产权移交过程中,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时间安排。2016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移交接收范围
本次移交接收的配电资产为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配电资产,以及非政府投资且房产投资商已撤出管理的小区配电资产。所有移交资产必须为已完成审计并结账的工程资产,且无贷款、抵押、担保等债务,已完工未结账的政府投资项目,请相关部门抓紧结账。小区配电设施用房和小区专用变压器的配电设施等资产不属于本次移交范围。
三、移交接收原则
(一)政府投资配电资产移交接收按零缺陷移交的原则,分层分区、统筹实施。在设备技术安全评价基础上,对技术安全存在缺陷的,原则上由移交方作出整改;对总体达到安全供用电要求,原则上直接进行移交。
(二)对列入移交的配电资产经整改和评估后,均应无偿移交给电力部门,由电力部门与相关单位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工作按照自愿和无偿划转的原则,先由电力部门与相关单位签订《公用供配电设施资产移交协议》。现有政府投资的配电资产管理人员由政府妥善处置。
(三)不愿签订改造、移交协议的小区,其所属配电设施不纳入移交范围,所有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职责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
四、移交接收程序
(一)由供电局牵头,对拆迁安置房、人才公寓、政府保障房等政府工程配电设施,以及非政府投资且房产投资商已撤出管理的小区,进行调查摸底。
(二)移交方提供资产原始资料档案,电力部门开展政府工程配电设施的设备技术安全评价等工作,以小区或线路为单位协商提出具体整改方案。
(三)移交方对缺陷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电力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鉴定机构进行估价,估价基准日确定为
(四)以小区或线路为单位配电设施验收和资产评估完成后,由电力部门与移交方签订《公用供配电设施资产移交协议》,电力部门自正式协议签订之日起,承担移交设备和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职责。
五、移交后的管理
(一)完成移交后,电力部门应将其纳入城乡配电网一体化管理,加强日常运行维护,满足生活和生产发展的用电需求,保障安全可靠供电。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社区、村(居)委会以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共同做好配电资产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政府工程配电设施无偿划转电力部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供电、发改、财政、建设、城改、国资等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等单位相关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供电局,由供电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日常工作和会议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处理问题和报送信息。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电力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公用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和改造工作的安全职责。移交后,电力部门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并做好配电设备和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三)建立合作机制。电力部门要对已接收电力设备和设施提供优质服务,对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科学用电进行指导、帮助,协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普及用电安全知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积极做好电网建设改造的政策处理工作,支持电力部门建设发展电网。
七、其他要求
今后新建投运的类似配电资产,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