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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政策性农村住房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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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625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安排,为切实做好2017年政策性农村住房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继续全面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做到应保尽保,力争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户参保率达100%。

二、政策内容

按照《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虞政发〔20066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虞政办发〔2014190号)等文件精神,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费标准为每户每年10元,其中农户交纳3元,省财政补助3元,区财政补助4元,每户最高赔偿限额为22500元。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保费标准为每户农户每年10元,其中区财政补助3元,乡镇(街道)财政补助4元,农户自缴保费3元,每户最高赔偿限额为8000元,在保费不变的前提下,与去年相比保险理赔金额提高60%,进一步体现政策的公益性,最大程度让利于民。低保户自缴保费部分按原相关政策执行。

三、参保主体

根据上级要求,将原我区政策性农村住房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主体(上虞区农村户籍的所有农户)调整为上虞区范围内具有上虞居民户口的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

四、完成时间

各乡镇、街道要在2016年度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见附件1)终止时间前完成续保工作,确保投保工作不脱节。

五、工作举措

1.政策性农房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负责,抓总协调,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2.人保财险绍兴市上虞支公司要切实担当主体责任,体现服务意识,加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联系、沟通与协作,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切实提高工作效能。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附件2)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实际,细化区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确保投保地址填写清楚(门牌号或左邻右舍),认真把好投保审核关。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完成投保工作后,将《投保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17115前通过电子政务网报送至发改局信息员或发改局办公室转体改科收。

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卢林飞,电话:82191159;人保财险绍兴市上虞支公司业务咨询电话:82190213,联系人:王初旦。

 

 

件:1.上虞区2016年度政策性农村住房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投保统计表

2.上虞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上虞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投保情况统计表(样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3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016]25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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