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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区长塘镇入河排污(水)口标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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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2016〕25号

为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水)口监管,夯实河长制工作基础,促进我镇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依据省治水办《关于印发<全省入河排污(水)口标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治水办发〔201626号)、绍市水城办〔201641号《关于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入河排污(水)口标识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和虞治水办〔201619号《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入河排污(水)口标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6年底,全镇所有入河排污(水)口完成标识牌设置,非法排污口基本清理,全镇河长制基础工作显著提升,治水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

    由镇级河长牵头,联村干部、村级河长具体落实,镇相关办线配合,对各行政村内相关河道进行全面排查。

1.全面查清每条河道入河排污(水)口的数量、位置、排放方式、入河方式等。入河排污(水)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道排放污水或雨水的口子。

2.全面查清每个排污(水)口汇入的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企业、三产服务业(如洗车、美容美发、餐饮等)、畜禽养殖场、生活社区、矿山等,编制每个排污(水)口污染源清单。

3.建立入河排污(水)口档案。逐个排污(水)口填写排查登记表(见附件1),并以河道为单元对入河排污(水)口、每个排污(水)口的污染源清单进行汇总,建立入河排污(水)口档案并予以公示。

4.各村及有关河长负责编制辖区内主要污染源清单,并在地图上明确标注,实现挂图作战。

(二)清理整治

坚持分类处置原则,按照“一口一策”要求,对排查出的入河排污(水)口,分别采取保留、立即封堵或限期封堵、综合治理等措施,依法依规进行清理、整治、规范。

1.偷设、私设的偷排口、暗管等,一经发现立即封堵,并依法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2.未经审批部门同意的,企事业单位确需暂时保留的其它入河排污(水)口,责令限期补办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实行封堵。

3.对各类污水直排口,能够封堵的立即封堵,或采取截污溢流井等措施就近纳管。

4.对有污水混入的雨水口,要彻查污染源头,制定整改方案,排出时限,落实责任,实施封堵或分流,从源头截断污染源。

(三)统一标识

排查出的各类入河排污(水)口,除立即封堵的以外,对长期保留或暂时保留的要实行统一标识。

1.标识牌内容。标识牌内容主要包括:入河排污(水)口名称、汇入的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污染源,如XX企业废水、XX企业厂区雨水;生活污染源,如XX小区生活污水、XX小区雨水、XX小区雨污混排水;服务业污染源,如XX餐饮店餐饮污水、XX洗车店洗车污水、理发店污水等;畜禽养殖场,如XX养殖场养殖废水等)、区级统一的监督举报电话等。正在整治中的入河排污(水)口标识牌还应标注整治内容及整治时限要求。

2.标识牌设立。标识牌应统一编号,方便查询、定位。入河排污(水)口标识牌采用平面固定式或立式固定式,应设置在离入河排污(水)口较近醒目位置,便于公众监督。入河排污(水)口标识牌规格、样式可相对统一,采用不锈钢、铝合金、冷轧钢板等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的材料制作,尺寸大小在满足内容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小并与周边环境协调,避免造成视觉污染,内容应字迹清晰、颜色醒目。立式标识牌应双面同时标注公开内容。标识牌信息发生变动的,要在七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问题时应第一时间修整或更换。

3.其他事项。现有的排污(水)口标识牌,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进行整改完善。

标识牌具体样式见附件234

三、职责分工

由各级河长牵头分村开展入河排污(水)口标识工作,农技信息中心、资产管理中心、城建办等按各自职责对农业、生活污水排放、工业、集镇等方面做好配合工作。

各级河长:负责牵头做好各村入河排污(水)口标识的统一组织、调查、督查、标识和日常管理工作。

镇农技信息中心:配合各级河长做好畜禽养殖场排污(水)口清查、审核、整改督查和标识工作。牵头编制实施方案、督查考核,负责制作好每条河每个入河排污(水)口标识。

镇资产管理中心:配合各级河长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池排污(水)口、工业企业排污(水)口清查、审核、整改督查和标识工作。

镇城建办:配合各级河长做好集镇范围内生活污染源排污(水)口清查、审核、整改督查和标识工作。

镇社会事务办:配合各级河长做好三产服务业(如洗车、美容美发、餐饮等)生活污染源排污(水)口清查、审核、整改督查和标识工作。

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各级河长具体落实开展全面排查、整改和标识工作,镇相关办线配合工作,污染源清单经各级河长调查、职能办线审核后报镇农办。

    四、步骤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总体分全面排查、清理整治、统一标识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全面排查阶段:要求在20168月底前完成,全面查清入河排污(水)口和汇入每个排污(水)口的主要污染源及辖区内污染源清单,并建立相应档案。并于826日前上报镇农办。

2.统一标识阶段:要求在20169月底前完成,每条河每个入河排污(水)口完成标识设置,原有的牌子完成整改。

3.清理整顿阶段:至201610月底前,排查出来的大部分问题基本整治到位。部分暂时无法整改到位的问题可适当推迟,但是要确定时限,实行销号管理。

自查整改情况、暂时无法整改到位问题的整改计划于1020日前报镇农办,并由镇农办汇总报区治水办。

4.检查验收阶段:20161010日前,各村、各级河长对辖区入河排污(水)口标识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报镇农办;镇农办牵头于1025日前组织力量对入河排污(水)口标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责令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各河长工作职能和工业、农业、城建等各条线工作力量,及时制订工作计划,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具体分工,任务分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并配合好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农林局、区农办、区建设局、区经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严密计划实施。要严密组织计划实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行动取得预期成效。一是排查工作要全方位、无遗漏,做到绝不放过一个隐患点、一个排污(水)口。对需要整改的排污(水)口,实行挂号整改,销号管理,整改一个销号一个。排查中发现有超标排放的,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二是要分类规范整治,制定“一口一策”整改方案,坚持分类处置原则,分别采取规范保留、综合治理保留、立即封堵或限期封堵等措施予以清理、整治。对长期保留或暂时保留的入河排污(水)口予以统一标识。

(三)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发挥河长的作用,更好更快地推进行动进程;要广泛宣传动员,吸引广大公众积极参与;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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