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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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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专业合作社: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增强合作社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虞农[2006]62号)、《关于重新印发上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与认定办法的通知》(虞农[2009]75号)文件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近年来我镇合作社发展实际,对全镇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与评定办法进一步进行完善,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内容

合作社要按照“三有五化”的要求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即必须“有合法的经营主体、有必要的基本设施、有公开的操作规范”,力求实现“产权明晰化、管理民主化、财务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经营效益化”。

(一)有合法的经营主体

1、登记备案。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注册登记,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合作社依法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应将组建及变更材料报镇农经业务部门和区农林渔牧局备案。

2、依法经营。合作社应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信经营,无不良社会影响。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章,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必要的基本设施

3、基本设施。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联系电话,室外明显位置悬挂合作社标牌,室内悬挂营业执照等证照。有必要的服务场地,其中产品购销类合作社要有收购场所、对外服务类合作社要有机械仓储设施、粮食生产类合作社要有晒场仓储设施。

(三)有公开的操作规范

4、上墙公开。有成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决策议事规则,建立社员管理、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做到机构、职责、制度上墙公开。

(四)产权明晰化

5、入股资金。社员必须出资到位,其中货币出资应开具收据、实物及无形资产应有协议和转移手续。合作社应有社员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的清册。

6、社员主体。社员主体规范,农民成员应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社员入社退社手续规范、程序到位。村“两委”会干部不宜兼任合作社任何职务,原担任合作社职务的需及时按合作社有关章程办理相关手续,社员名册必须每年更新完善,并造册存档。

7、资金结构。成员不能控股,单个社员认购股金占股金总额的20%以下,生产者社员认购股金占股金总额的50%以上。

8、成员账户。建立社员帐户档案,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产品交易情况。 

(五)管理民主化

9、组织管理依法选举产生理监事会并正常开展活动,社员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有会议记录。

10、民主决策。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表决方式规范,表决有记录或决议。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1、社务公开。定期向社员公布社务财务状况,公开资料要置于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阅览,公开情况要有书面记录。接受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对日常财务的审核监督。

(六)财务规范化

12、建账核算。执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和有关明细账,记账及时、核算规范。加强对上级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每年定期向农经业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与单位的审计和监督。

13、财会人员。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人员。

14、资金管理。有银行结算账户,现金管理规范,资金进出手续健全,原则上要求采用银行结算,尽量减少直接现金支付;建立并执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票据保管理、领用规范,不违规使用。

(七)服务优质化

15、统一服务。合作社(合作社至少有2项以上服务内容)与成员有稳定的服务关系,产品销售类合作社力求实现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开展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统一产品购销服务。对外服务类合作社实现统一业务联系、作业调度、服务质量、维修服务和收费结算。每年向社员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服务1次以上。

16、生产标准。合作社制定有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并公布上墙,实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17、品牌建设。统一注册(使用)商标和包装,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

(八)经营效益化

18、经营规模。从事的产业特色比较明显、布局相对集中,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与资产规模,有一定数量的入社成员,具备一定的发展实力,对合作社成员以外的农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19、内部收购。统一销售社员产品不少于社员产品销售总量的30%。

20、盈利分配合作社要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每年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额和股金进行统筹分配,其中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分配比例60%以上。

二、规范化建设认定办法

(一)星级社申报认定条件

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实行星级评定和管理,分A级、AA级、AAA级共三级,后一级必须在前一级的基础上申报评定。

1、A级社:要求成立时间在一年、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

2、AA级社:要求成立时间在二年、社员人数在50人、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原则上要求拥有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年收购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30万元以上。

3、AAA级社:要求成立时间在三年、社员人数在100人、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原则上要求拥有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年收购额在500万元(其中粮食合作社10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

(二)星级社申报认定方式

4、符合评定对象的合作社按照本办法要求,填写评定申报表,出具书面总结,经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初审同意。

5、区农林渔牧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审核认定。

6、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申报符合建设标准的,给予规范化星级认定。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期间对已认定的星级社进行动态监测,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将取消或降低合作社星级资格。期满后进行复审,合作社需上报相关材料。

(三)不得申报认定的几种情况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认定为规范化建设单位,已评定为规范化建设单位的取消认定资格:

7、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年检手续的或没有备案的;

8、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被审计检查发现或被有关部门通报和处罚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9、因社员上访被调查属实的;

10、出现社员集体上访不及时处置造成后果与影响较大的或合作社之间出现信访相互拆台的;

11、无固定办公服务场所的或办公设在社员家庭里的;

12、入股资金不到位的或入股资金结构明显不合理的;

13、社员中家庭亲戚成员占较大比例的;

14、无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及相关会议记录的、无开支审批制度或没有实际执行的;

15、账务处理极不规范的或理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社的财务人员的;

16、没有主营业务的实际服务内容或没有开展实际经营、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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