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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虞区级“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浙江省“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浙普〔2012〕2号)和绍兴市普法办《关于做好绍兴市“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绍市普法办〔2014〕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度上虞区级“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的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培育企业良好的诚信守法理念为重点,以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为目标,充分发挥“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为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我区经济持续发展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任务

    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强企业法治化建设,促进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断提升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诚实守信的道德理念,切实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有效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的社会形象,实现企业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申报范围与条件

    (一)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区级“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企业,必须是积极参与“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且成效明显的企业,申报时请结合当地的产业实际,着重在重点领域、优势行业的规模企业中申报,以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依据《绍兴市上虞区“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评标准》(附1),企业自评分(基本分和加分)不低于90分。

    (三)近三年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上虞区级“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1)有恶意延迟、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行为的;

    (2)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3)企业内发生刑事犯罪行为的;

    (4)因企业违法行为导致的多人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未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6)其他与“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称号严重不符的情形的。

    四、申报程序与方法

    (一)申报的企业在自查自评基础上,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提出考核申请。

    (二)申报单位按照评选要求,认真填写绍兴市上虞区“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2), 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初审后,连同汇总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书等复印件,由各乡镇街道司法所上报区普法办并由区普法办和区级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三)区级“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本次将于2016年8月30日前申报。请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四)经考核,确认达到创建条件的,由负责审定的相关部门发文并进行表彰。

    (五)区普法办与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对已经创建成功的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将予以摘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是我区“七五”普法规划确定的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工作载体,也是加强“法治上虞”基层基础建设的有效途径。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积极开展 “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的创建活动,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推荐单位要坚持标准,规范程序,认真把关,指导企业如实提交申报材料,确保推荐企业的先进性和典型性。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申报企业要认真、如实填写《绍兴市上虞区“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附2),同时根据《绍兴市上虞区“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评标准》(附1)进行自评,并将申报表、自评表(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报推荐单位。申报企业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附件:1.绍兴市上虞区“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评标准

      2.绍兴市上虞区“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此页无正文)

 

 

 

 

绍兴市上虞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绍兴市上虞区司法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绍兴市上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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