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人社〔2016〕138号
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和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1995〕153号)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平、群众公认和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年度考核,把工作绩效考核作为考核的重点,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以激励广大工作人员锐意进取,勤奋工作,干事创业,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年度考核对象和内容及等次标准
(一)考核对象。为绍兴市上虞区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全体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二)考核内容。依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确定,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工作绩效。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培训的情况。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行业、岗位特点,还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三)考核等次标准。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四)细化考核内容和标准。为增强对工作人员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时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和考核等次标准具体化,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法及步骤
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平时考核和定量考核为主。
(一)动员部署。各单位召开全体工作人员大会进行动员,明确年度考核的意义、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及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提出具体的安排意见。
(二)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对担任单位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参考个人总结和述职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和改进提高的要求。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单位人员,还要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四)考核委员会(或考核机关)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五)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工作人员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参照各乡镇(街道)部门行政机关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执行。上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为一等奖,同时受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当年度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组织人社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经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同意,优秀等次比例可按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对象(不包括区管领导干部人员、未参加考核的人员,以下同)总数的20%确定;上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有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对象总数的10%确定;其他单位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对象总数的15%确定。单位人数较少,按照比例计算优秀名额不足一人的,可隔年推荐(去年已有推荐的,原则上今年不再推荐)。
(六)考核结果公示。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公示期限内如对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可以直接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反映。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情况,并向反映人反馈调查结果。
(七)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工作人员。被考核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四、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要充分反映平时考核结果,并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与年度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年度绩效考核奖应当根据年度结果拉开分配差距。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不发年度绩效考核奖。事业单位可以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调整工作岗位,若该工作人员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五、以下几类人员的考核及等次确定
(一)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由便民中心负责考核,写出评语,确定等次,所在单位应核减考核总数;区文化总站人员在乡镇的,由有关乡镇在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二)对见习或试用期未满人员,应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其考核结果做为转正定级、认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分配工作的依据,但不确定等次。
(三)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七条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正在接受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五)调入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由所在单位征求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六)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和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事业单位应当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务实有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并于2017年1月13日前将《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名册》报送我局核准。
联系科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联系电话:81227210、82191179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3、《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名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虞人社[2016]138号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