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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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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72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27
上虞区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实施农村基础设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决策部署,为规范和加强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区级计划的下管溪、隐潭溪、小舜江、清潭溪、闹溪等重点小流域及其主要支流和沿山泄洪渠整治提升项目列入区级计划以上的项目要符合上级的相关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条  区水利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补助资金筹措,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前期审批和竣工验收,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贴息资金保障和绩效评价。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水利局联合发文下达。

第四条  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长塘镇、上浦镇、汤浦镇、章镇镇、岭南乡、陈溪乡、下管镇、丁宅乡、丰惠镇、永和镇、梁湖镇、驿亭镇等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前期、招投标、政策处理、建设管理、建后管护、自筹配套资金及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以治理沿山泄洪渠、山溪性河流为重点,通过整治基本消除水工程安全隐患,集镇区及重要密集村庄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一般村庄防洪标准达到510年一遇,着力提升区域防洪能力,改善小流域生态环境,逐步实现溪流“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

第六条  申报列入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区级计划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整治以“全溪段整治、逐条推进”为原则,切实提高区域防洪、排涝能力,同时兼顾水环境改善;

2.项目整治以“拓宽渠道断面、加固渠道堤身、完善渠系设施”为措施,切实消除沿山泄洪渠安全隐患;

3.项目原则上由乡镇政府按年度打包为一个整体项目,个别独立性较强或投资较大的项目可单独实施。

第七条  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计划申报程序:

1.乡镇政府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建议)计划报送区水利局,年度项目实施(建议)计划编制内容为:工程名称及所在位置、整治长度(包括起止点)、建设规模及内容、效益指标、工程投资匡算及工程位置图等;

2.区水利局会同乡镇政府进行现场踏看并初步确定建设范围、内容、标准、规模等,随后乡镇政府将对接初定的建设方案报送区水利局;

3.区水利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轻重缓急、综合平衡的原则在4月底前联合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有关程序进行报批。

第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乡镇政府应在6月底前完成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7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阶段工作,8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10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原则上以当年主汛期结束至次年主汛期前为年度建设周期。

第九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保证治理标准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相配套,避免过度“渠化”溪流,转移洪水灾害,做到科学规划、强化标准、合理设计,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须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且注册地在省内的独立法人单位承担。

第十条  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应按照批准的相关水利规划开展设计等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标准、规模,确需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涉及到征地、环评、水保等相关环节的,还应严格履行相应程序;其施工图审查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办法》(浙水建[2014]29号)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责任制。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等全面负责,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

第十二条  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全面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  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实行质量监督制,由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并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督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3]15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开工条件,不得违规开工。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材料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要求。

第十六条  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要加强安全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组建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有度汛要求的工程要落实切实可行的度汛措施。

第十七条  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已纳入区委、区政府对相关部门和乡镇目标责任制考核,要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做到年度计划当年实施,当年完成。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验收合格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制度,落实管理经费,巩固整治成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小流域水利整治提升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以区为主、镇村配套,部门融资、财政贴息”的原则进行筹措;项目完成工程审计,经核查后按实际工程投资额(包括建筑和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勘察、测量、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费用)的95%进行补助。工程补助范围和资金拨付方式如下:

1.建筑和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以审计结算造价为准。超出初步设计批复内容的,原则上不列入补助范围;亮化、交通道路(桥梁)等非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列入补助范围;河岸绿化以本地普通苗木为宜,名贵苗木不列入补助范围。

2.勘察、测量、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费用以相关合同和支付凭证为依据。

3.房屋征迁、土地征(借)用、面花补偿、杆(管)线迁移等政策处理一切费用由乡镇政府自行承担。

4.区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乡镇,具体拨付方式:完成工程量的60%时,拨付施工合同款的30%;工程完工验收后,再拨付施工合同款的30%工程审计后,按照审计结算造价和勘察、测量、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费用的总金额拨付至85%;其余补助款根据项目组织、计划执行、建设进度、项目管理、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和廉政建设等考核情况拨付(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降低补助比例或暂缓、停止拨付项目专项补助资金:

1.不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和要求实施,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

2.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的;

3.存在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自筹资金不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4.有严重质量问题,影响项目效益发挥的;

5.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计划或信息资料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水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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