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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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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72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党代会、区委一届二次全会精神,根据绍兴市“八大战役”专项行动和区委区政府“城乡环境提质年”活动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水清、河净、流畅、岸绿、景美”为目标,通过开展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对河湖内违建船屋、娱乐设施进行拆除、清理,对非封闭型水域养殖行为进行清理规范,对水面一切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杂物予以清障,使城乡水环境面貌明显改善,为打造“创新之区、品质之城”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内容

1.开展水上船屋专项整治

对河湖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占用水域审批或临时占用水域审批到期的水上船屋及相关经营设施一律进行拆除、清理,使水域恢复原状。

    2.开展河蚌禁养专项整治

在所有湖泊、河道和河汊等非封闭型水域,全面实施河蚌禁养,凡已养殖的河蚌一律予以清除。

3.严肃禁养、限养制度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河道水域水产养殖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15135文件精神,在曹娥江、杭甬运河、萧曹运河、浙东引水河、隐潭溪、下管溪、小舜江、上浦闸总干渠、西横河及城区河道、百崧河、崧沥河、虞甬运河、东进排涝河、盖沥河、盖谢河、团结河等水域,全面实施渔业禁养;在皂李湖、白马湖、小越湖、东泊、西泊、孔家泊、九六世纪中心排涝河及全区乡镇(街道)级的河道水域设立渔业限养区,禁止河蚌养殖,禁止网箱、围网养殖,禁止增设有碍河道航运、泄洪排涝和农田灌溉的养殖设施。

4.清除违规养殖设施

除界箔外,对全区非封闭型水域范围内的网箱、围栏、地笼等(包括桩头、绳索、浮子等)各类违规养殖设施一律予以清除。

    5.实行“洁水养殖”

在非禁养区内,水域使用权所有人在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前提下,全面实行“洁水养殖”。允许养殖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鱼等常规淡水鱼品种,禁止投放外来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的物种。水面使用权所有人在出让养殖捕捞权时,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放养鱼类品种、数量和规格,养殖水域平面图(标明界箔位置及样式,养殖捕捞权方式,养殖捕捞权获得者不得分包和转让等内容),并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审核,由区渔业主管部门(水利局)审定备案。养殖过程中,除允许设立界箔外,严格执行“六不准”规定:不准河蚌养殖,不准网箱养殖,不准围栏(围网)养殖,不准进行电、毒、炸鱼,不准放置地(虾)笼,不准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和化肥肥水养鱼

6.实施水面清障

对全区水域内面上一切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杂物予以

全面清除。

三、政策保障

为顺利推进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决定坚持属地负责原则,实施分类整治,区政府实行“以奖代补”。

1.对水上船屋拆除的奖励标准:凡经过区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由区政府对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实行“以奖代补”,奖励标准:按拆除的占用水域违建面积给予250/平方米、船只2000/只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保障。未经区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工作经费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负责。

2.对河蚌清除的奖励标准:按清除的河蚌实际养殖面积给予600/亩的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保障。

3.对网箱、围栏、围网、网簖等养殖设施的清理费用,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负责。

4.对水域内面上其他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杂物的清除费用,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负责。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水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是上级的要求、发展的需要,是大势所趋、使命所在,是打造“创新之区、品质之城”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抓、责任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机制。

2.强化属地负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水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区域内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清除水上违建船屋;负责清除非封闭水域养殖的河蚌和违规养殖设施;负责落实禁、限养制度;负责实行“洁水养殖”;负责清除水面一切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杂物。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按时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同时落实长效管理。

3.确保如期完成。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联动。区水利局负责拟定整治方案、牵头开展协调督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与监管;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形成合力,确保本次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其中,水上违建船屋清除、非封闭型水域河蚌清养、违规养殖设施清理要求在20173月底前完成,水域内其他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杂物的清障在20176月底前全面完成。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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