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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系列会议精神,加快我区生态文明建设进程,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浙江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的通知》(美丽浙江办发〔2016〕1号)要求,结合上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深入实施省委“八八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不断优化生态环境,积极弘扬生态文化,着力完善生态体制,全面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注重民生、全民参与。坚持以人为本,创建惠民,注重把生态文明创建与改善民生有效结合,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关心、参与、监督生态文明创建工作,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共建共享生态文明成果。
——注重过程、完善机制。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建立健全生态文明长效机制,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创建工作。加强典型示范,持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重在建设、讲求实效。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完善生态环保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突出生态环保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统筹安排,突出特色。注重协调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统筹安排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将发展转型、城乡统筹、体制改革与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相统一,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工作目标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目标
以合力建设“创新之区、品质之城”为总体目标,到2018年,初步建成比较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形成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以水、大气、土壤和森林绿化美化为主要标志的生态系统初步实现良性循环,全区生态环境面貌根本性改观,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展各项指标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要求。
(二)时间安排
1.制定规划阶段(2017年1月—4月):制定《上虞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通过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评审,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颁布实施。
2.创建实施阶段(2017年5月—2018年5月):落实创建各项措施,力争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指标达到创建要求,并做好指标统计和支撑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3.技术评估阶段(2018年8月前):做好指标统计和支撑材料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向省厅报送申请材料。同时,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并开展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迎接省专家组对我区创建的技术评估。
4.整改落实阶段(2018年8月—10月):针对技术评估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逐项整改落实。
5.现场验收阶段(2018年12月前):通过省专家组对我区创建的现场验收。
四、工作任务
按照《浙江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包含的创建规划、生态空间、生态环境、生态制度、生态满意度等五大领域和资源节约利用、绿色产业发展、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系统保护、人居环境改善、制度机制完善等六大任务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重点推进以下工程:
(一)优化空间格局。按照人口、经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协调和主体功能区定位的要求,完善区域总体规划,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融合,形成定位清晰、管控严格的空间规划体系。实施规划环评制度,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规划环评执行率为100%。划定并遵守生态保护红线、耕地红线,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区域、生态环境涵养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等禁止开发区域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遗迹,确保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22%。
(二)资源节约利用。加快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对水、土地和矿山等资源利用实行全过程管理,建设节约型社会。鼓励技术创新,推进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商业及民用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确保完成年度节能任务,进一步降低单位生产总值的能耗。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企业中水回用工程建设,进一步降低单位生产总值用水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全区单位GDP能耗小于0.6吨标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小于28立方米/万元,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达到85以上。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审核率保持在100%。
(三)推动绿色发展。一是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按照“绿色高端,世界领先”的要求,开展印染、化工产业提升发展行动,制定实施全区印染、化工产业提升发展行动计划,坚持“提质、集聚、严管”总方针,提高管控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快推进印染、化工企业向集聚区搬迁集聚或就地提升。二是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把推动产业创新、智慧升级作为提升经济新活力的突破口,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加快“互联网+”、“机器人+”、“标准化+”进程,实现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融合发展。把提升发展城市经济作为推动供给侧与需求侧有效衔接的主攻方向,聚焦泛娱乐业、总部楼宇经济、文化产业、休闲旅游四大产业,赋予“浙东新商都”新的品牌内涵,突出打造以曹娥江为轴线的“一廊两带”。把产业链与金融链高效对接作为壮大产业集群的重要保障,推动产业、资本、市场垂直整合,大力发展股权基金、私募基金、创业投资等金融服务业。
(四)改善环境质量。一是继续深化“五水共治”。加快建立以曹娥江流域干支流,绍虞平原河网相关行政村为基础单元的水质监测网络。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提标工程进度,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实现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深入开展污泥浊水大整治行动,按照“灭V减Ⅳ增Ⅲ”的总体要求和整片推进、整流域推进的总体思路,加大工业污染特别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力度,市控及以上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0%以上,满足功能区达标率达到80%以上。二是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以实施空气污染防治计划为抓手,严控用煤总量,全面完成企业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深化工业废气治理,启动热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开展城市扬尘和生活废气治理,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三是积极推进土壤防治行动。构建并完善土壤污染监测体系,推进农田土壤治理修复,推进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达到80%以上。四是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组织建设和运行保障,基本解决处置能力缺口问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覆盖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不断加强污染场地排查力度,建立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五是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省下达的“十三五”减排任务。
(五)保护生态系统。一是在重点流域、中小河道、湖库和湿地实施生态修复,开展曹娥江等重点河流廊道生态修复试点,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保持“优”的水平并逐年有所提高。二是实施森林上虞建设,全面推进平原绿化、林相改造和森林扩面提质,加强南部生态保育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强化重点区域水源涵养林建设,提高森林防护减灾能力,完善国土生态安全保障体系,森林覆盖率达到40%。
(六)改善人居环境。一是推进饮用水源地建设管理与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源集雨区范围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全面完成饮用水源污染隐患整治,严厉打击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汤浦水库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二是加强美丽乡村规划。以美丽乡村建设为载体,完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建设、园林建设、景观保护等各项制度,全面完成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工作,确保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3平方米/人以上。三是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区规划保留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到100%,农户受益率达到80%以上。深入开展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背街小巷环境整治,提高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置率,确保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建制村比例高于全省平均值。
(七)完善生态制度。一是建立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和刑罚处置,加大责任追究和违法惩治力度,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评估审计制度,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考核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达到22%以上。二是全面推进实施污染源“一证式”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完善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达到100%。三是建立灾害防控机制。完善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完善覆盖全区生态敏感区的生态环境气象监测系统,加快建成自然灾害立体观测网。
(八)弘扬生态文化。一是加快实现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方向转变,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新风尚。推广绿色建筑,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达到50%。大力发展绿色公共交通,建立公共交通(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班车)、自行车、步行为主的出行方式,公众绿色出行率达到50%以上。二是大力开展生态环境宣教活动。在党校等干部培训基地开设生态环保讲座,党政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达到100%,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的知晓度和满意度均达到80%以上。三是全面及时推进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环境信息公开率达到80%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上虞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创建办)和三个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专项工作组牵头落实,责任单位具体实施。创建办负责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分析情况、解决问题,建立健全畅通高效的工作机制。各专项工作组牵头,区领导负责本组工作的统筹协调,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制定小组工作方案,细化目标、明确任务、倒排时序,建立整改任务销号制度,定期向创建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各责任单位具体开展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专项工作组确定的目标任务,做好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创建工作。
(二)强化宣传,广泛动员。加强示范引领,各区级部门、乡镇(街道)要开展丰富多样的创建主题活动,带动市民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加强社会宣传,主要公共场所设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公益性广告,提高市民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度。加强新闻统筹协调和社情舆论引导,积极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创建工作,建立健全高效的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营造积极向上的创建舆论氛围。通过各项宣传工作,树立城市形象,扩大城市影响力,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创建的积极性。
(三)落实资金,保障投入。区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区级各部门争取上级资金,整合统筹安排好上级专项资金,最大限度地安排区级资金,保障创建重点项目资金投入。区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统筹安排创建工作专项经费,确保创建活动和各项创建工作顺利高效推进。
(四)强化督查,严格奖惩。区纪委、区委办、区府办要加强创建工作督查,确保创建工作按期完成。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结合创建指标体系开展专题视察巡查工作。区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组织群众代表和志愿者,采取多种形式监督创建活动。
区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上下一心,协调配合,主动作为,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创建任务。对创建工作中成效突出、措施有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深化创建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