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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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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我区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现就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区社会体制改革实际,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主体作用,为着力建设“创新上虞、精致上虞、人文上虞、幸福上虞”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重点培育、规范监管,坚持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三)发展目标

围绕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目标,力争用2—5年时间,发展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到2017年底,初步构建一个数量充足、机制完善、作用突出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框架,全区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总数达到1200家以上;到2020年,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培育环境进一步优化,发展格局进一步完善,全区社会组织成体系、成建制、成规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有序参与社会治理。

二、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

(四)有序扩大直接登记。除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以外,先行对行业协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区民政局直接登记。有序扩大其他类型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符合直接登记范围和设立条件但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区民政局经审查核实后,可以作为该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服务管理和业务指导。

(五)承接下放登记管理事项。区民政局要承接好省级民政部门下放的基金会、异地商会登记管理事项。取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审批,取消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审批,取消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审批。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如开户在建设银行的,可进一步简化注册资金(原始资金)验资程序,不需再向民政部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取消“一业一会”限制。重点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中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允许“一业多会”。按照本地实际,突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改变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增强其自主性和活力。

(七)降低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门槛。适当放宽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资金额和会员数(法律法规对注册资金有规定的除外),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资金可减少至1万元。支持城乡社区成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工作室。

(八)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正常开展活动的基层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培育扶持各类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相关情况按季度向区民政局报送统计表。争取到2017年底,每个农村社区建有社区社会组织10家以上,城市社区建有社区社会组织20家以上。

三、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九)深化政社分开。尊重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促进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进一步巩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会全面脱钩,分类推进其他社会组织在机构、人员、职能、资产、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的真正脱钩。严格执行现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和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规定。

(十)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区编委办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目录。区财政局牵头研究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办法,编制相关目录。区民政局牵头编制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相关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化建设、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估。

(十一)发展枢纽型社会组织。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孵化园、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构筑区、乡镇(街道)两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并逐步向社区延伸,通过资金资助、场地提供、项目运作和政策支持等方式,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的幅射作用,加强与96345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服务力量的整合以及资源共享,真正成为衔接政府和社会组织及服务对象之间的枢纽型组织。

(十二)培育公益慈善类组织。重点支持和发展一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鼓励支持企业或个人通过捐赠资金、物资以及专利、技术等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探索企业留本冠名慈善基金、公益信托,鼓励支持企业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区民政部门要和区工商联组织加强合作,搭建平台,促进企业、个人与公益慈善类组织开展长期合作、多样合作。

四、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

(十三)创新资金扶持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会组织的奖励扶持机制,重点扶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培育的各类社会组织。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扶持和社会事业发展扶持政策范围,通过公益创投等形式,吸纳政府、企业及其他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组织建设。设立公益创投专项资金,以项目资助的方式为社会组织优质的公益项目提供创业和发展支持。公益创投专项资金可从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切块列支。倡导企业、学校、社区等向公益类、服务类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提供办公场所或减免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等。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措施。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国税、地税、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政策,并按照税政权限内的政策,允许减免的一律予以减免。

(十五)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社会事业。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扶贫济困、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养老助残、困境人群服务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促进民办事业和公办事业共同发展。对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探索建立有限产权和合理回报制度。

五、规范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十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创新和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认真履行登记、年检、执法等职能,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开展活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要实现有序退出。健全防治“小金库”、乱培训、乱收费、乱评比等长效机制。

(十七)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依托阳光民政信息平台,搭建面向公众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畅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会员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渠道。将社会组织评估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评估工作方法和评估指标体系,提升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质量。扩大社会组织评估面,社会组织每五年应至少参加一次评估。加强社会组织信用成果的应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建立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获得3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给予适当的奖励,同时在承接政府职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扶持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要将社会组织建设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区民政局统筹、规划、协调社会组织改革和发展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法人治理指导、执法监察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主管领域内活动的社会组织进行行业指导、行业服务、行业监管;区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涉及的专项事务进行服务管理监督,真正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责、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

(十九)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积极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服务型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区委两新工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指导,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应及时成立党组织和群团组织,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理顺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部分行业性专业性较强、行业准入条件严格、管理比较规范、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经区委组织部批准,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党组织负责管理。在区委两新工委领导和指导下,依托区民政局成立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负责不适合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归口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管理。

(二十)充实登记管理力量。在区民政局明确社会组织管理的相关职能,按工作任务、社会组织数量配备相应工作人员,配齐配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机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乡镇(街道)要指定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加大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其素质能力,促进管理服务效能提升。

(二十一)优化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社会组织民主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直接选举。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和社会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制度。广泛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和服务社会活动,深入推进行业协会行业商会自律和诚信建设。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引导,促进廉洁自律。

(二十二)推进社会组织协商民主进程。完善协商民主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参政议政作用,有序扩大政治参与度。注重从社会组织中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社会组织的统战功能,将社会组织中党外代表人士培养纳入全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并积极做好提名举荐工作。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出台涉及相关群体利益的政策措施,要视情征求有关社会组织意见。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要视情安排社区社会组织的代表参加。

(二十三)加快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我区人才培养统一规划。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教育培训等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建立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在社会组织相应工作岗位人员招考中,优先录用具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鼓励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资格考试,对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师考试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除免费进行考前培训外,对获得资格证书的,再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四)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加大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和认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主动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坚持典型引路,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优秀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组织加强交流学习、比学赶超,共同营造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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