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7〕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虞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上虞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我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切实加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上虞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一、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范围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列入政府年度治理计划项目及应急治理项目防治管理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详细调查、重点监测、勘查设计与治理工作等项目。
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与工作内容
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为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治理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日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负责。区国土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以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全区农村山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重点地质灾害监测等工作。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地质灾害项目调查(勘查)设计及治理。
治理工程涉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等政策处理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
三、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
(一)列入年度治理计划的项目
1.立项。当地乡镇(街道)根据应急调查,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区国土分局上报治理计划,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地质灾害概况、初步治理方案、经费概算、工程实施时间等。区国土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轻重缓急排定年度地质灾害重点治理项目,列入年度治理计划的项目由区财政安排预算,以区政府的名义予以下发。各乡镇(街道)根据区政府文件对列入年度治理计划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办理好立项手续。
2.项目设计评审。由所在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方案的评审。
3.工程实施。经批准的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按规定组织招投标,负责对工程进程及质量的监管。工程未按设计方案按时完成施工的,乡镇(街道)应说明工程延期理由。
4.验收。工程完工后,由区国土分局会同财政局及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因暴雨、连续降雨、冻融等不可抗拒因素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急需治理项目,但未列入当年年度计划的,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经区国土分局、财政局核定后酌情予以补助。
(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排险项目实施
1.因暴雨、连续降雨、冻融等自然因素造成对人民生命、财产有直接威胁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所在乡镇(街道)应及时邀请专家赴现场踏勘,在第一时间编制排险方案,相关资料包括治理措施、资金概算核定表及应急调查意见(附核定表)报区国土分局,可以口头报告后先实施再补报相关资料。经区国土分局、财政局核定后,按年度拨付抢险资金。
2.为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调动群测群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明确对群防群测员(监测巡查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按每人每年1500-2000元标准核发,所在乡镇(街道)应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和资金发放方案,对考核不合格的群测群防员予以更换。补助资金在应急治理资金下发时一并核发。
四、资金拨付标准及方式
1.地质灾害项目治理资金实行财政直拨。
2.治理项目经费按规定进行财务决算和工程审计。列入年度治理计划的项目按审计后的工程费用的90%“以奖代补”,未列入年度治理计划的项目按审计后的工程费用的70%“以奖代补”。
3.应急治理资金按不高于治理资金的40%内酌情核定,群防群测补助列入应急补助资金,年终由国土分局、财政局发文明确后拨付。
五、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治理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摸排出来的灾害隐患点,拟定治理计划和方案。治理计划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原则,治理方案以灾害隐患点居民的安全为首要任务。
(二)实施地质灾害治理的乡镇(街道)一般须在项目立项后3个月内完成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工程一般须当年完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转至下一年。在施工过程中,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作要求,在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及程序上把好关,加强工程的日常管理,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
(三)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上报项目资料真实性负责。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的会计核算,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的收缴、使用情况。
(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扣减地质灾害项目资金补助额度。
1.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
2.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3.未及时报送资料的;
4.其他影响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行为。
(五)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止拨款。
1.弄虚作假,骗取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的;
2.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3.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4.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5.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齐抓共管。区国土分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治理的审定、指导和督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区招标投监督办负责治理项目的工程招投标的全程监督;区审计局负责资金审计工作。
六、本办法由区国土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
地质灾害应急资金补助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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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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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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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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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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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情或险情主要情况 |
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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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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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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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房(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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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路(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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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人口(户/人)及财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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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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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主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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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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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取应急防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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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
签字: 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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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险或应急治理工程主要内容及资金概算 |
主要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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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内容 |
工程量 |
单价 |
小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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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堆积物(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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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坡(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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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墙(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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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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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意见 |
负责人: 时间: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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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土分局意见 |
负责人: 时间: (章): |
区财政局意见 |
负责人: 时间: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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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前照片 |
治理后照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