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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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0038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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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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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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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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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实施主体: |
上虞区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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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室: |
上虞区卫计局行政许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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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层级: |
绍兴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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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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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种类: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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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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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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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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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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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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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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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二、国务院2004年11月12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第二条、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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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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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4.接受单位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关证明文件。 5.容器或保障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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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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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业务科室现场核查→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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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联系电话: |
0575-82129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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