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上虞区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着力解决上虞区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具有上虞户籍的居民,或与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区户籍的配偶或子女,因以下情形,导致家庭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一)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
(二)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
第三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
(二)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区民政局为本区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区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管理等工作。
村(居)委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的协助工作。
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刚性支出费用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时,申请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并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可享受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
(一)家庭收入。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核定,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低保认定有关规定执行。
(二)家庭刚性支出。包含医疗费用、就学费用及其他突发事件所产生的费用。
1.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自理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
2.就学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3.其他突发事件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情况核算,实行一事一议。
(三)家庭财产符合下列规定:
1.家庭货币财产: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提出申请时本区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2.家庭房产:家庭成员不得拥有2套以上(含2套)商品住房或拥有其他商业、生产用房;
3.家庭机动车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第六条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时,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1.家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劳动的;
2.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自主择校就读的;
3.家庭成员三年内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5.拥有高档电器、饲养名贵宠物、佩带名表等非生活必须品或具有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