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崧镇政〔2017〕35号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根据虞教体普〔2017〕25号《关于转发《绍兴市教育局 绍兴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入学管理的意见》(绍市教〔2017〕5号)的通知》精神,结合虞政办发〔2015〕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居民子女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崧厦镇新居民子女入学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入学对象与条件
对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具备以下5项条件的非上虞区户籍新居民子女,可向暂住地乡镇指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出就学申请:
1.父母双方在崧厦镇持有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本人已办理居住证明登记满六个月且登记地址与父母住所一致。
2.父母其中一方在崧厦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满六个月,或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满六个月。
3.父母其中一方在崧厦镇依法连续按月参加社会保险满六个月,补缴无效。
4.父母在崧厦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满六个月。
5.父母无违法生育行为。
上述条件时限的计算截止日原则上为入学当年度的8月31日。
二、明确入学证明材料
新居民子女申请就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在崧厦镇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须人房一致且六个月以上);仅父母一方在崧厦镇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还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当地无监护条件证明;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崧厦镇的有效住宅租房证明或居住证明;
3.父母其中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崧厦镇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4.父母其中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崧厦镇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按月缴费的凭证;
5.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签发的,经崧厦镇政府计生办验证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地乡镇级及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父母无违法生育证明。
三、有关配套事项
1.自2015年秋季起新入学的新居民子女,在崧厦镇域内小学就学期间,其父母其中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崧厦镇依法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无效),且父母无违法生育行为,否则在本镇初中招生时均不予录取。
2.符合积分制政策积分达一定分值的非上虞区户籍人员;经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绿卡、人才子女和其他政策性安置对象子女,由区教体局按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入学。
3.新居民子女初中升高中的报名条件和录取办法,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初中升高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13〕136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招生秩序
1.加强工作领导。镇成立新居民子女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教育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社会事务办、教育总支、资管中心、派出所、新居民事务所、城建办等办线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办,教育总支协同社会事务办具体协调全镇各校招生工作。各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熟悉招生政策、工作细致、服务热心的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新居民子女招生工作班子,以确保新居民子女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社会稳定。
2.加大舆论宣传。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宣传窗、广播等宣传渠道对本辖区的新居民进行大力宣传。镇政府通过有线电视、广播、宣传窗、宣传册等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文件精神提前对新居民子女入学进行告知,并进行初审。
3.严格招生程序。今秋崧厦镇中小学报名时间根据局相关文件执行,各校务必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合理制订招生计划,提早公布新生班级,原则上按文件精神控制班额,严格招生行为。相关资格审查办线要落实专人,吃透政策,严格把关,镇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中心、镇新居民事务所、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分别对新居民的按月缴纳养老金、居住证或者临时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进行资格审查。
附件:1.崧厦镇新居民子女就学申请表
2.崧厦镇新居民子女入学程序流程及入学条件、证明材料
崧厦镇人民政府
二○一七年五月二日
附件下载:35号170503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居民子女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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