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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教体〔2016〕26号
各幼儿园:
为规范我区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和核算,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现将《绍兴市上虞区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和核算办法(试行)》及相关会计科目和报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16年7月8日
抄送:绍兴市教育局,区委办、区府办,方静副区长。
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印发
附件
绍兴市上虞区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和核算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与举办者、出资人(以下统称举办者)、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监督,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幼儿园收费管理、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经费收支计划,依法筹集并合理使用办学资金;规范会计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幼儿园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职责,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行为。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财务核算应统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到统一会计制度、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报表、统一会计核算。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必须按照要求,完善与细化各类表册与账册(必须完善收支凭证、现金日记账、总账、明细账、月收支明细表、月资产负债表等,相关参考样表见附件)。其他准办园和省三级幼儿园必须建立基础的账册与月报表(即收支凭证、现金日记账与月收支明细表,相关参考样表见附件);财务建账要能清楚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各类支出票据需由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并注明支出原由。做到帐目清楚,主动接受财税、物价、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民办幼儿园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会计机构(含代理记账机构)和会计人员(含兼职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资产和负债的管理
第七条 政府资助、向在园儿童收取的费用、民办幼儿园的借款和其他负债、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幼儿园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八条 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应当经过合法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九条 各民办幼儿园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民办幼儿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民办幼儿园不得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也不得以其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六大类。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各民办幼儿园应在银行开设以审批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名称为名的银行基本帐户,作为单位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银行结算账户。民办幼儿园取得的各项货币资金,如保教费、各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回的应收款项等应当存入单位银行账户,不得存放在个人账户中。
第十二条 幼儿园提供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幼儿园代办服务可实行“代办登记制”,幼儿园应将代办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征求幼儿家长意见,经幼儿家长签字同意后幼儿园才能收费。收取的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期末清帐、按实结算”,学期结束时应向幼儿家长公示费用收支清单(代办服务费公示参考样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幼儿伙食费必须单独列账,收支明细,记帐清楚。教师伙食应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单独建帐,保证幼儿伙食费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幼儿的伙食费用。幼儿伙食费每月盈亏不超过4%,每月末必须向家长公布幼儿伙食账目(伙食公示参考样表见附件)。
第三章 净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民办幼儿园的净资产年度增加额,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超支、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依法办理免交企业所得税手续),然后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的收入主要包括: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包括保教费和服务性收费;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国家机构给予的各项资助;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政府资助的实物资产和专项资金,设立专门的科目和报表进行核算,确保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资助经费的专款专用,并且在每年度末向专项资金的提供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不得用于支付举办者回报、投资以及清偿债务等。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三部委《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关于幼儿园收费工作的文件精神,民办幼儿园由幼儿园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报区发改局、教体局备案。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育费、伙食费、服务性代办费共三项,不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幼儿园各项开支及其标准要按财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各级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幼儿园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的服务成本费用包括:
(一)提供服务人员的薪酬、津贴、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人员费用;
(二)提供服务所发生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支出;
(三)为组织和管理其服务活动所发生的日常公用经费,如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及修缮费、折旧费、场地租金、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办公费、邮电通讯网络费、会议费、差旅费、汽车费用、业务招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绿化及养护费、工会经费、待摊费用摊销、广告宣传费、财务费用、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聘请中介机构费、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存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以及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将服务成本费用按发生金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采用直线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计提折旧使用的折旧年限应当不少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五章 会计报告和财务清算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对外提供的主要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明细表、政府资助收支表、幼儿伙食费收支表、基本数字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民办幼儿园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等基本情况;
(二)举办者出资情况;
(三)董事会(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数量、变动情况及其报酬情况;
(四)教职工薪酬总额、人均薪酬、社会保险及福利情况;
(五)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六)收费政策、银行代收费和资金监管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社会捐助、政府资助项目的余额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八)重要收入的取得和大额成本费用支出的情况;
(九)国有资产的投入和使用情况;
(十)重大资产减值情况,对外承诺事项和或有事项情况;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终止办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对民办幼儿园的财产进行清偿。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建立健全幼儿园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幼儿园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幼儿园应配备具有较好财会知识的专兼职财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民办幼儿园园中与举办者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幼儿园财务管理中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状况及其管理情况,建立民办幼儿园财务状况的动态监管机制,定期组织财务检查和审计。各乡镇街道加强对辖区内各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幼儿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及其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二十八条 教体局将采取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幼儿园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之一。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严重亏损而资不抵债的、抽逃办学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乱收费而牟取不当得利的幼儿园,取消其各项专项经费补助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试行,执行中遇上级新办法出台时,及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