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属各科室、中队,各乡镇(街道)中队,高铁新城、度假区中队:
为落实区政府有关“城区焚烧垃圾由行政执法局负责处置,乡镇范围内焚烧垃圾、秸杆由乡镇属地负责,环保部门积极配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焚烧垃圾行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管理内容
主要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执法管理。
二、管辖范围划分
参照《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网格化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3〕288号)文件划分的管辖范围,由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分别负责本管辖范围内的焚烧垃圾行为管理工作。高铁新城、度假区中队做好各自辖区内各基层中队焚烧垃圾行为管理、执法的配合工作。
三、处罚依据
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擅自焚烧垃圾严重影响市容和污染大气环境,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加强对焚烧垃圾行为管理是有效改善市容市貌和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各中队要高度重视,将思想统一到区政府领导加强焚烧垃圾管理的要求上来,切实抓好落实。
2.加强巡查。各中队要加强对焚烧垃圾行为的日常管理,落实专门人员,进行日常巡查,重点突出对主要道路、重要区域、居住小区及容易发生焚烧垃圾现象的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随意焚烧垃圾的违法行为。
3.及时阻止。各中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擅自焚烧垃圾行为或接到焚烧垃圾投诉后,要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置,对当事人进行劝说教育,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焚烧垃圾行为。
4.强化执罚。对违反规定擅自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性质严重的,以及经劝教无效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严肃进行处罚。
适用《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后仍无法制止违法行为的,或遇“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不足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则向环保部门移交或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绍兴市上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4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