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7〕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基本解决我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2017年我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要求,在坚持“科学改造、厉行节约、务求实效”的前提下,通过“群众自建、政府帮扶、社会捐赠、资源整合、机制创新”的方式,尽快解决我区农村最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努力实现“人有所居、居有所安”。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消除隐患、实现安居”的工作思路开展救助:2017年解决240户左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根据“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农村住房困难户进行救助。
三、救助措施
(一)救助对象的界定
凡本区农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均可按照本方案获得住房救助:
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住房困难的农村低保户(含低保边缘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3.因灾倒房户。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家庭。
4.因本村集体土地征收农转非的,自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之日起十五年内的城镇低保户。
5.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往年已享受过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不含救助方式为租用)的家庭不再重复享受此次救助。救助对象在救助期间死亡的,由所属乡镇(街道)提出是否继续救助意见并依此实施。
(二)救助方式的确定
2017年我区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要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经济状况和救助意愿,结合村镇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住房救助方式。
(三)救助标准的认定
1.救助面积标准
我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土地使用标准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12〕45号)要求执行,救助建筑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新建、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由乡镇(街道)指导救助对象按照农村私人建房管理意见要求报批。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改建、修缮的,以上述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孰低为准。
2.救助资金标准
按照不同的救助方式确定:新建的按600元/平方米,改建、扩建的按450元/平方米,修缮的按300元/平方米,置换的按375元/平方米,租用的按9元/平方米·月计算。救助资金最终按可享受救助标准与实际救助资金孰低原则进行核拨。
3.救助资金分担比例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分担比例为:救助资金标准内,由区、乡镇(街道)二级负担,其中,一类街道中心镇(百官、曹娥、道墟、章镇、丰惠、小越、东关、崧厦):区级财政60%,乡镇(街道)40%;二类发展型乡镇(汤浦、上浦、梁湖、驿亭、谢塘、盖北、永和):区级财政70%,乡镇30%;三类生态型乡镇(长塘、岭南、陈溪、下管、丁宅):区级财政80%,乡镇20%。
4.救助住房建设标准
救助住房以“安全、实用、适居、经济”为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建筑,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的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好防漏防渗处理,节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施工操作规范。置换、租用的住房必须为非违章建筑,且无质量安全隐患。
(四)救助工作程序
1.救助对象自愿申请
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低保证明或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材料。
2.村委会调查评议
村民委员会对收到农户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村两委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核。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查结果应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区级核准
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具体救助名单在《上虞日报》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具体实施步骤
(一)对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责任单位: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17年5月下旬。
(二)制定各乡镇(街道)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财政局、国土分局、民政局等。完成时间:2017年5月下旬。
(三)评议、审核、核准、批复。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17年6月初。
(四)组织实施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17年10月底前。
(五)组织验收。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17年11月底前。
(六)救助资金拨付到位。责任单位:财政局、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民政局等。完成时间:2018年春节前救助资金拨付到户。
五、要素保障和管理
下达乡镇(街道)的年度新增宅基地指标要优先用于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建房;按照便利、安全、从优的原则,适度保留农村宅基地置换对象的退出房屋,用于保障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置换房源。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对捐赠的各项物资、款项要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做到物尽其用。
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的管理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户划拨、专款专用,并在实施救助过程中,抓紧专项资金的申报,确保春节前专款到户。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政,事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事。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它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紧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把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各乡镇(街道)在调查农村住房困难群众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审查、集体讨论,确定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名单。
救助过程中,各乡镇(街道)要以“安全、实用、适居、经济”为原则,严把标准关,杜绝超标准救助。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不准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挪用、截留。要严格根据实际救助支出,规范资金拨付,严禁低额高报,对未动工的不得预付,未完工的不得全额拨付。
(三)严控质量,确保进度。各乡镇(街道)在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过程中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按照救助住房的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要对照本方案各实施步骤的时间要求,及时推进救助进度,按时完成救助任务。
(四)上报信息,规范档案。各乡镇(街道)要专门落实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信息工作联络员,将创新理念、特色做法、每月进度,报送区农村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救助资料要及时收集归档,做到一户一档、完整规范。档案资料包括《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农村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证明或其他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证明、户口本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土地、规划审批材料、乡镇(街道)对救助对象及救助资金分配等进行公示的有关照片、质量安全巡查记录、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情况表、新旧住房对比照片等(有关证件在复印件上附盖乡镇(街道)核实章)。
附件:上虞区2017年度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分配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
上虞区2017年度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分配表
|
序号 |
乡镇(街道) |
救助目标数 (户) |
序号 |
乡镇(街道) |
救助目标数 (户) |
|
1 |
百官街道 |
1 |
12 |
驿亭镇 |
23 |
|
2 |
曹娥街道 |
6 |
13 |
谢塘镇 |
15 |
|
3 |
东关街道 |
9 |
14 |
盖北镇 |
9 |
|
4 |
道墟镇 |
7 |
15 |
永和镇 |
14 |
|
5 |
上浦镇 |
11 |
16 |
长塘镇 |
16 |
|
6 |
丰惠镇 |
14 |
17 |
岭南乡 |
16 |
|
7 |
小越镇 |
9 |
18 |
陈溪乡 |
19 |
|
8 |
崧厦镇 |
19 |
19 |
下管镇 |
14 |
|
9 |
汤浦镇 |
7 |
20 |
丁宅乡 |
6 |
|
10 |
章镇镇 |
16 |
|
合 计 |
240 |
|
11 |
梁湖镇 |
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