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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2017年度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办发〔20178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基本解决我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2017年我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要求,在坚持“科学改造、厉行节约、务求实效”的前提下,通过“群众自建、政府帮扶、社会捐赠、资源整合、机制创新”的方式,尽快解决我区农村最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努力实现“人有所居、居有所安”。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消除隐患、实现安居”的工作思路开展救助:2017年解决240户左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根据“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农村住房困难户进行救助。

三、救助措施

(一)救助对象的界定

凡本区农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均可按照本方案获得住房救助:

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住房困难的农村低保户(含低保边缘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3.因灾倒房户。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家庭。

4.因本村集体土地征收农转非的,自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之日起十五年内的城镇低保户。

5.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往年已享受过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不含救助方式为租用)的家庭不再重复享受此次救助。救助对象在救助期间死亡的,由所属乡镇(街道)提出是否继续救助意见并依此实施。

(二)救助方式的确定

2017年我区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要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经济状况和救助意愿,结合村镇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住房救助方式。

(三)救助标准的认定

1.救助面积标准

我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土地使用标准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政办发201245号)要求执行,救助建筑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新建、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由乡镇(街道)指导救助对象按照农村私人建房管理意见要求报批。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改建、修缮的,以上述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孰低为准。

2.救助资金标准

按照不同的救助方式确定:新建的按600/平方米,改建、扩建的按450/平方米,修缮的按300/平方米,置换的按375/平方米,租用的按9/平方米·月计算。救助资金最终按可享受救助标准与实际救助资金孰低原则进行核拨。

3.救助资金分担比例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分担比例为:救助资金标准内,由区、乡镇(街道)二级负担,其中,一类街道中心镇(百官、曹娥、道墟、章镇、丰惠、小越、东关、崧厦):区级财政60%,乡镇(街道)40%;二类发展型乡镇(汤浦、上浦、梁湖、驿亭、谢塘、盖北、永和):区级财政70%,乡镇30%;三类生态型乡镇(长塘、岭南、陈溪、下管、丁宅):区级财政80%,乡镇20%

4.救助住房建设标准

救助住房以“安全、实用、适居、经济”为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建筑,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的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好防漏防渗处理,节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施工操作规范。置换、租用的住房必须为非违章建筑,且无质量安全隐患。

(四)救助工作程序

 1.救助对象自愿申请

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低保证明或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材料。

2.村委会调查评议

村民委员会对收到农户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村两委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核。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查结果应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区级核准

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具体救助名单在《上虞日报》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具体实施步骤

 (一)对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责任单位: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175月下旬。

(二)制定各乡镇(街道)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财政局、国土分局、民政局等。完成时间:20175月下旬。

(三)评议、审核、核准、批复。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176月初。

(四)组织实施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1710月底前。

(五)组织验收。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1711月底前。

(六)救助资金拨付到位。责任单位:财政局、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民政局等。完成时间:2018年春节前救助资金拨付到户。

五、要素保障和管理

下达乡镇(街道)的年度新增宅基地指标要优先用于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建房;按照便利、安全、从优的原则,适度保留农村宅基地置换对象的退出房屋,用于保障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置换房源。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对捐赠的各项物资、款项要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做到物尽其用。

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的管理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户划拨、专款专用,并在实施救助过程中,抓紧专项资金的申报,确保春节前专款到户。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政,事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事。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它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紧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把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各乡镇(街道)在调查农村住房困难群众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审查、集体讨论,确定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名单。

救助过程中,各乡镇(街道)要以“安全、实用、适居、经济”为原则,严把标准关,杜绝超标准救助。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不准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挪用、截留。要严格根据实际救助支出,规范资金拨付,严禁低额高报,对未动工的不得预付,未完工的不得全额拨付。

(三)严控质量,确保进度。乡镇(街道)在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过程中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按照救助住房的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要对照本方案各实施步骤的时间要求,及时推进救助进度,按时完成救助任务。

(四)上报信息,规范档案。各乡镇(街道)要专门落实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信息工作联络员,将创新理念、特色做法、每月进度,报送区农村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救助资料要及时收集归档,做到一户一档、完整规范。档案资料包括《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农村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证明或其他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证明、户口本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土地、规划审批材料、乡镇(街道)对救助对象及救助资金分配等进行公示的有关照片、质量安全巡查记录、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情况表、新旧住房对比照片等(有关证件在复印件上附盖乡镇(街道)核实章)。

 

附件:上虞区2017年度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分配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

 

 


 

附件

 

上虞区2017年度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分配表

 

序号

乡镇(街道)

救助目标数

()

序号

乡镇(街道)

救助目标数

()

1

百官街道

1

12

驿亭镇

23

2

曹娥街道

6

13

谢塘镇

15

3

东关街道

9

14

盖北镇

9

4

道墟镇

7

15

永和镇

14

5

上浦镇

11

16

长塘镇

16

6

丰惠镇

14

17

岭南乡

16

7

小越镇

9

18

陈溪乡

19

8

崧厦镇

19

19

下管镇

14

9

汤浦镇

7

20

丁宅乡

6

10

章镇镇

16

 

合 计

240

11

梁湖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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