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建设领域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市建设规模、结构及其增长变化趋势,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及《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建筑业统计报表数据采集、审核、评估、上报和核查等工作。
第三条 建设领域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统全统实和科学审核、公正评估、严格核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县(市)统计局、市直统计分局对辖区范围内建设领域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基层基础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统计局、市直统计分局要根据建设领域统计工作任务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优化队伍结构,稳定基层统计队伍,保持建设领域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各级统计机构和调查单位统计人员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建设领域统计的工作内容、主要任务和质量要求。同时,要加强统计队伍教育,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法纪意识,努力提高统计综合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投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按照国家制度规定的口径、范围、标准如实上报数据,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
第七条 统全统实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切实抓好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统尽统工作,确保开工项目及时入库,各区、县(市)统计局及市直统计分局要及时做好部门项目比对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监测集中开工项目(重大项目)入库情况,对未入库项目,提请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第八条 根据《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入库管理办法》、《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入库实施办法》、《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实施意见》做好项目入库工作。各区、县(市)统计局、市直统计分局要利用现有审核平台,按照流程要求做好项目入库审核工作;对于资料不齐、项目确已开工、急需入库的项目要做好现场核实工作。入库项目要由建设单位填报《新入库项目申报责任表》,并由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县级统计部门审核。各区、县(市)统计局、市直统计分局对本辖区范围内入库项目真实性负责,加强对各乡镇(街道)、部门入库项目的检查审核,存在入库资料弄虚作假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次月新增项目停报,若再次发现,视情节延长停报时间,并进行重点监控。市统计局对各地项目入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将进行通报并作进一步处理。
第九条 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名录入库工作,按国家局、省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投资统计“一项目一档案”是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的有效保证,要积极推广实施。各区、县(市)统计局及市直统计分局布置落实好投资统计“一项目一档案”制度,指导项目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统计台账,注重平时收集整理工程进度单、施工合同、购买合同、付款凭证等基础性资料,切实做到数出有据,从源头上解决不规范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第三章 采集、审核、评估、上报
第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企业独立通过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统计数据或报送相关报表,各级各部门不得干扰基层上报数据。
第十二条 加强对上报数据结构性、逻辑性、连续性、合理性审核,避免指标的大起大落。主要指标月度间波动较大的,必须有合理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及时反馈各级查询,按查询要求做好项目情况核实、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要积极配合做好建设领域主要数据评估工作,提高建设领域统计数据质量,正确反映我市建设领域主要统计指标的规模、结构及变化趋势。
第四章 数据核查
第十五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核查工作,按月开展入库项目资料检查工作,按季开展上报项目数据质量检查工作,虚(瞒)报投资额大或差错率较高等情节严重的,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市统计局在核查中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责成各区、县(市)依法立案查处;虚(瞒)报投资额大或差错率较高等情节严重的,市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数据异常又无合理理由的项目地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市统计局对增速、结构性指标波动较大而没有合理的理由,或数据核查质量较差其后上报的数据又被市统计局认定为异常的地区,将重点监管,增加核查频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 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