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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基础测绘城乡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发展上虞区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事业,适应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统筹全区基础测绘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的规划、实施及其成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区测绘和地理信息局作为测绘和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测绘和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是指为了向社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由财政性资金提供实施经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建立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绘和更新1:5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普查地下管线,建立、更新、维护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第二章 统筹规划
第五条 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工作应纳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全区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实行统筹一体化。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规划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上级政府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规划及本级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规划制定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年度计划,报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同意实施。
第八条 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1:500 地形图更新:城区和重点乡镇(A类)实现准动态更新、一般乡镇(B类)2年更新一次、虞南财政转移支付乡镇(C类)3年更新一次。
1:2000地形图更新周期一般为3至5年;优于
第九条 各乡镇建立基于数字上虞公共平台专网客户端,在线共享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章 统筹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全区地理空间框架基准,包括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似大地水准面模型;
(二)测制和更新1∶5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全区域三维模型,包括地形模型、建筑模型、交通设施模型、管线模型及其他模型;
(四)组织全区基础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定购,以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