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指挥中心)、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店招店牌设置和行政许可行为,根据《绍兴市城市管理工作标准》、《上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规范店招店牌设置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
(一)许可事项
从2017年3月1日起,凡城区新设置店招店牌的必须提出设置申请,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店招店牌行政许可一律不收取相关费用。设置期限从店招店牌设置之日起至终止经营之日止。
(二)许可程序
1.申请。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单位(店主或广告制作企业)分别向城南大队、城北大队、城西大队、高铁新城中队、崧厦中队提出店招店牌设置行政许可申请。如向便民中心综合执法窗口提交的申请,由窗口即时将相关申请资料移交属地大队(中队)。
2.受理。由城南大队、城北大队、城西大队、高铁新城中队、崧厦中队分别受理本辖区内店招店牌设置申请。受理时应当审查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
3.踏看。由城南大队、城北大队、城西大队、高铁新城中队、崧厦中队分别派员到现场进行踏看。符合许可条件的店招店牌,提交便民中心综合执法窗口发证;如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店招店牌,要求店主或广告制作企业按要求整改到位。
4.发证。由便民中心综合执法窗口制作许可证。
5.送达。根据“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原则上由辖区大队(中队)将店招店牌设置许可证送达申请单位。
(三)提交资料。申请店招店牌设置许可,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1.店招店牌设置申请书;
2.店主身份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广告制作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店铺所在的地理位置示意图;
5.店招店牌效果图及设计图纸;
6.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设置标准和要求。
1.店招店牌设置必须符合《绍兴市城市管理工作标准》中有关户外标牌广告管理分类管理标准、《上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定》、《上虞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等。
2.店招店牌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禁止设置闪烁性电子广告牌。
3.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店招店牌,原则上统一规格、统一高度,其形式、位置、造型、规格、色彩及灯饰效果整体和谐、相互协调。
4.店招店牌设置应当考虑设施自身强度、材料的耐久性,并考虑广告设施荷载对建筑物的影响,与建筑物的连接应当牢固、安全。
5.新建、改扩建建筑或重新大修建筑外立面的,应当将店招店牌结合建筑立面同步进行设计,统一考虑,提供效果图,在竣工综合验收时作为验收内容。
二、日常管理。
(一)巡查。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店招店牌的,由辖区大队(中队)责令店主办理审批许可手续或进行整改。已设置的店招店牌如符合设置标准和要求的,责令店主补办手续;如不符合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强制拆除,如需要设置的补办手续。在台风、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对店招店牌等广告设施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维护。店招店牌应当保持完好无破损,保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责令业主及时维修、更新。
(三)拆除。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店招店牌必须无条件拆除。经营期满,及时督促业主拆除店招店牌。
三、工作要求
1.便民窗口工作人员要每周一次到市场监管窗口索取沿街店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与市场监管管理窗口进行对接,引导新注册登记店主主动到辖区大队(中队)办理店招店牌许可手续。
2.各大队(中队)要明确专人负责店招店牌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并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报法制科。
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