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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镇(街道)指挥机构
3 等级划分
3.1 Ⅰ级运输应急保障
3.2 Ⅱ级运输应急保障
3.3 Ⅲ级运输应急保障
4 运行机制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通报
4.3 应急结束
4.4 后期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指挥保障
5.2 信息保障
5.3 资金保障
5.4 运力保障
5.5 物资保障
5.6 请求援助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
6.2 培训
6.3 演练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 管理与更新
7.3 解释部门
7.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保证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上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处置我区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取的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和措施。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增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机械设备、船舶(车辆)的应急储备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由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区别不同等级,分级负责。
(3)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前提下,各成员单位要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同时,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响应,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顺利完成。
(4)依法行政,合法处置。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措施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启动干预措施、征集调用相关物资和船舶(车辆)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区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在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2.1.1 区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分管交通运输的副区长
副组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上虞分局、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分局、区水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气象局、区公路管理段、区港航管理局、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等部门负责人。
2.1.2 区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职责
(1)在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2)向区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负责调用、征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道路水路运输工具,核算动用船舶、车辆参加应急保障行动的经费预算。
(3)按照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下达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协调、指挥区级相关部门、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视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或邻县(市、区)请求紧急援助。
(5)参与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相关信息和新闻材料。
(6)指导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7)研究落实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道路、水路运输应急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
(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指挥处置、协调联系等工作。
(3)市公安局上虞分局:负责对道路应急运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紧急运输的安全畅通。
(4)区财政局:按照《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等规定和要求,及时落实相关预算和资金。
(5)区水利局:负责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指导遭水毁的道路水路设施等灾后修复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分局:负责及时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指导运输道路及地域相关地质灾害的监测、应急调查,汇总地质灾害信息报告。
(7)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道路水路运输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8)区民政局:负责提供需要紧急调运的物资和人员等。
(9)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人员对在道路水路运输保障中的受伤人员进行抢救治疗。
(10)区公路管理段:负责做好全区公路抢险工作,落实抢险人员、经费、机械设备,一旦有紧急情况及时投入抢险,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物资、人员等的运输保障工作。
(11)区港航管理局:负责做好全区水路运输保障工作,提早做好应急准备,落实抢险人员、经费、机械设备、运输船舶,一旦有紧急情况及时投入抢险,确保快速安排应急船舶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物资、人员等的运输保障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做好内河交通安全管制和交通保障工作。
(12)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做好全区道路运输保障工作,提早做好应急准备,落实抢险人员、经费、机械设备、运输车辆,一旦有紧急情况及时投入抢险,确保快速安排应急车辆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物资、人员等的运输保障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区运输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区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需求、工作信息,传达区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指示,检查、指导本方案的实施情况。
2.3 镇(街道)指挥机构
参照区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组成,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和上级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相关职能科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3 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对道路水路运输的需要,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划分为Ⅰ级运输应急保障、Ⅱ级运输应急保障、Ⅲ级运输应急保障。
3.1 Ⅰ级运输应急保障
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运输应急保障:
(1)防汛抗旱、破坏性地震等省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需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2)因暴雨、雪、冰冻、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导致国道、省道主干线交通中断,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或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3)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环境污染,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4)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的公共卫生事件,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5)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物资的;
(6)其他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或省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启动本方案。
3.2 Ⅱ级运输应急保障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运输应急保障:
(1)防汛抗旱、地震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需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2)因暴雨、雪、冰冻、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导致干线公路交通中断,通行能力影响在本省范围内,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或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3)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比较严重环境污染,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5)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物资的;
(6)其他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或市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Ⅱ级运输保障的。
3.3 Ⅲ级运输应急保障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提供运输应急保障。
(1)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等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需由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2)因暴雨、雪、冰冻、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导致本行政区域内主要道路交通中断,通行能力影响在本市范围内,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的,需由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
(3)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需由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
(4)突发传染病疫情,需由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5)因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由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物资的;
(6)其他需由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或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实施Ⅲ级运输保障的。
4 运行机制
4.1 分级响应
4.1.1 Ⅰ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Ⅰ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区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
(2)根据省、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区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职责。
(3)根据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向省、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根据省、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指令,及时调整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计划,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顺利实施。
4.1.2 Ⅱ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Ⅱ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市、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
(2)区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职责。
(3)区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和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
(4)根据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区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向区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根据本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调整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计划,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顺利实施。必要时,区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负责人带领工作组和救援队伍直接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并及时向省、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提出支援请求。
4.1.3 Ⅲ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Ⅲ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立即启动本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2)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3)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与区应急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上级运输保障领导机构的指令。
(4)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4.2 信息通报
4.2.1 预警信息来源
(1)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关地质和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
(2)水利部门提供有关江河、湖泊的相关水文监测信息。
(3)气象部门提供天气监测和气象预报的信息。
(4)卫计部门提供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
(5)民政、经信等部门提供有关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需求信息。
(6)公安、港航(海事)部门分别监测重大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安全事件,预报可能引起道路水路交通中断和安全事故的信息。
(7)公众提供和反映可能发生道路水路交通干线中断的预警信息。
(8)各级交通应急机构负责监测可能引起道路水路交通干线中断的预警信息。
4.2.2 信息报送
(1)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响应启动后,区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人员物资运输要求及有关运输保障等基本信息,迅速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信息报告相关的区应急指挥机构。
(2)各成员单位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提出建议,供区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决策参考。
(3)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涉及的有关镇(街道),应及时将本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需要运送的人员、物资等有关信息报告区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4.3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结束,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任务完成,经区政府或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下达“应急结束通知书”,各成员单位和道路水路运输企业接到“应急结束通知书”后,应急行动结束。
4.4 后期处置
4.4.1 调查评估
应急行动结束后,通常在24小时内,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分别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行总结、讲评。
区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应急行动的结果、履行职责、应急行动组织、应急保障行动、平时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应急行动评估报告于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3日内报区运输保障领导小组。
区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总体评估,汇总、整理有关材料,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平时的准备工作和应急行动的组织工作,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机构上报评估报告。
4.4.2 善后处理
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征用的物资或车、船等交通工具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或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单位应提交征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征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等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被征用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给予补偿。
5 应急保障
5.1 指挥保障
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指挥所需的指挥设施、通信设备、信息网络等分别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障。
5.2 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各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系和综合协调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信息及时、准确、通畅。
5.3 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所需资金,按照《上虞区突发事件财政地税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实施。
5.4 运力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职能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有一定规模的道路水路运输企业,与其签订突发公共事件运力征用协议。在运力选择类型方面,根据可能发生事件的性质,合理确定车(船)型。储备运力必须做到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够正常投入运输活动。应急储备运力单位、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要逐级报备。
5.5 物资保障
区公路、水路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做好应急抢修工具、设施、器材、物资等的准备。
5.6 请求援助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以及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际能力,适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周边县(市、区)提出援助请求。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交通运输行政职能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常识的宣传工作。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的日常科普宣传,增强公众自觉参与意识。
6.2 培训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交通运输行政职能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以及专业运输从业人员的应急保障业务培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6.3 演练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交通运输行政职能办公室应根据本级政府的安排,协调相关保障单位,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演练。演练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中,对反应快速、决策正确、处置果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2 管理与更新
本方案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全区交通运输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更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方案,制订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7.3 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7.4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