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现将《上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上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上虞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考评自评报告
3、上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4、上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书
上虞市科学技术局 上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科技计划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府办, 盛夏锋副市长
上虞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4月9日印发
附件1:
上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虞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上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开放、公正、科学和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请的科技计划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符合当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第五条 申报单位承担的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不得超过2项。已承担本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市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逾期未按要求验收的,或在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未到规定期限的单位,不能再申报当年的项目。
第六条 各申报单位限报一项(含集团、控股企业,以统计口径为准),且不得在各类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所申报项目与已列市级项目相同或相近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项目的申请者(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誉;
2、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3、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必要的自筹资金;
4、项目负责人在相关专业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才能。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申请表,(重大项目还需提供可行性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非生产经营性单位除外)等基本申报资料,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的立项一般按指南发布、申请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联合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审定、社会公示、计划发布、经费拨付等程序进行。
1、指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支持领域、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
2、申请受理。项目纸质材料按申报专项类别由业务科室归口受理,并做好受理项目汇总。
3、形式审查。各归口业务科室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资料做好形式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申请者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现场核查。由各归口业务科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重点为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等。对现场核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该申报单位的项目不予参加评审。
5、联合审查。在形式审查、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各业务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互审,提出初审意见,确定是否参加专家评审。
6、专家评审。在项目初审结束后,办公室(综合计划科)将初审情况汇总,并拟定专家评审方案,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7、会议审定。根据形式审查、现场核查、联合审查、专家评审情况,由办公室(综合计划科)将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得分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并结合相关业务科室意见,提出立项建议方案,提交局务会议确定立项方案。
8、社会公示。立项方案在媒体上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征求环保、安监意见,实行环保、安监一票否决制。
9、计划发布。对公示期内无异议及无一票否决事项的项目,发文予以立项。
10、经费拨付。根据年度经费预算,由办公室(综合计划科)牵头,提出项目经费补助方案,提交局务会议研究讨论,会同财政局联合下发经费文件,并由市科技局负责做好经费兑现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承担者必须严格履行申请表承诺内容,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在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与他人知识产权冲突、不可抗拒的因素等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科室,以便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落实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跟踪问效制度。同时由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随机抽查,一经发现有虚报项目骗取科技经费的,则取消项目,全额收回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所有科技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按要求使用科技项目经费。擅自变更使用,或者挪作他用,即终止项目实施,收回项目经费。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所有科技项目。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结题
第十三条 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并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计划项目,在完成项目申请表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或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以《上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及补助经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必须采用验收的方式进行结题。
第十六条 验收应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成员为5-7人。验收时间原则上安排在项目到期年度次年的8月份前。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及补助经费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绩效考评方式进行结题。如项目承担单位要求验收结题的,也可参照重大、重点项目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或绩效考评表报相关业务科室。
第十九条 项目需延期验收或绩效考评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申请表规定的完成日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审定。
第二十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上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2、上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3、项目实施工作与技术总结报告;
4、技术指标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
5、经济指标相关证明材料(重大项目须提供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其他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6、与项目成果有关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二条 要求申请结题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实施工作与技术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相关证明等材料,报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局务会议审定。同意结题的,由市科技局出具结题意见,可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科技局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6个月内重新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虞科[2013]13号上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