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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科技成果登记和成果的规范管理,促进成果的转移转化,加快构建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逐步走向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成果鉴定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二、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工作应严格自律,注重信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鉴定、评价结论实行专家和组织、主持单位负责制。
    三、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完成的科技成果,推荐省、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推荐按规定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
    四、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成果权属没有争议,完成人按贡献大小排序没有异议;
    3、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4、不涉及国家秘密;
    5、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应用技术成果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相关的评价证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或成果鉴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行业准许证明等);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以及研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证明等纸质资料一式二份,提供复印件的需校验原件。
    2、《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科技成果相关技术文件,纸质资料一式二份及《科技成果登记表》电子档。
    六、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避免重复登记。
    七、科技成果登记材料经完成单位盖章后,由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单位科技联络员报送区科技局成果技术市场科。
    八、区科技局成果技术市场科按照《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有关要求,对拟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合格后,向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对有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科技成果完成人(单位)在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九、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工作后,出具《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由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单位科技联络员向区科技局成果技术市场科领取。
    十、经鉴定登记的科技成果给予奖励,奖励数额一般企业不超过二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四项,上市企业不超过六项。
 
 
 
                          绍兴市上虞区科学技术局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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