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7〕121号
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财政资金存放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区财政资金存放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存放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存放绩效,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机构范围
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在我区区域内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当年新开设银行;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信贷支持力度较大的区外政策性银行。
(二)资金范围
纳入考核范围的财政资金指考核当期末区级所有财政专户资金。
(三)资格要求
列入本办法考核的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规、违约事件;二是财务稳健,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主要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二、考核内容
根据考核银行在区内政府投融资平台专项信贷投放、推动我区企业解困工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贡献等综合情况,相应匹配财政资金存款。
(一)政府投融资贷款专项考核
区财政安排18亿元资金,根据银行对政府投融资平台实际投放额度进行专项考核,按相应比例配比财政存款。考核配比总额以18亿元为限,超过18亿元则调减相应比例。
1.根据银行对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增减情况进行考核。当期新增贷款与财政存款以一定比例进行配比,当期减少的则予以调减财政存款。
2.对综合成本低于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含,下同)的,按新增贷款与财政存款1:1配比;综合成本低于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的,按1:0.7配比;综合成本低于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0%的,按1:0.5配比。对综合成本高于同期基准贷款利率40%的,不予财政存款配比。
涉及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融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经区政府批示后专项存储。
(二)支持企业解困工作专项考核
区财政安排17亿元资金,根据区内银行对企业解困工作的实际贡献进行考核,相应配比财政存款。考核配比总额以17亿元为限,超过17亿元则调减相应比例。
1.银行以核销、剥离、盘活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按处置的不良贷款额与财政存款1:1.2配比。
2.对政府解困协调会议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取消配比;对支持企业解困工作有特别贡献的,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给予相应财政存款激励。
(三)银行地方财政贡献考核
根据区内银行上年度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按1:1.5的比例匹配财政存款。
(四)当年新设金融机构考核
对当年在我区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财政存款5000万元。但如果按本考核办法计算的财政存款存放数超过5000万元,则按实际考核数配比财政存款;第二年起该机构与其他机构等同考核。
(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考核
对纳入考核范围的财政资金存量,剔除以上专项提留安排的资金外,余量资金根据区内银行对区内实体经济信贷总量及存贷比进行考核,并配比财政存款。
1.考核方式
考核配比存款=各行考核基数/总基数×配比存款总额
2.基数确认
(1)各行考核基数:非法人机构考核基数=本行贷款余额×本行余额存贷比;法人机构考核基数=本行贷款余额×本行余额存贷比/80%。
(2)总基数:总基数=各行考核基数总和。
(3)考核数据来源为上虞区金融统计指标。
(六)其他
1.近年采用竞争性方式存储的财政资金,在其续存期限内暂按原协议保留不变。
2.区政府协调专项存储的财政资金,根据协调意见存放。
3.与商业银行有代理协议、承担代理业务存储的财政资金,在其代理期限内暂按原协议保留不变。
4.保证日常支付的活期账户财政资金,予以保留。
三、其他事项
(一)区政府成立财政资金存放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区财政局(国资办)、金融办、人行上虞支行、银监上虞办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考核及财政存款资金周转调度、存款利率上浮水平认定等工作。
(二)本办法考核以上年度年末数为基数,每季考核一次,即季末前一月进行考核,季末前予以兑现。存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各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府投融资贷款、支持企业解困及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考核数据,按各自职能由人行上虞支行、区财政局(国资办)、金融办及银监上虞办分别提供,提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当期考核结束后,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财政资金存放调配,到位需配比的财政存款。
(四)列入考核范围的各金融机构,对财政资金存储利率应努力实行最优化。
(五)其他未尽事项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定。
(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考核办法作相应调整。
(七)本考核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财政资金存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5〕201号)停止执行。
(八)本考核办法由财政资金存放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