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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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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714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


              上虞区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

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以下简称实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区传统产业改造和新兴产业(实体经济)的振兴发展,不断提高工业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水平,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开展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通知》(浙财企201716号)、《关于下达2017年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721号)、《关于推进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县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投资2017138号)和《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体经济专项资金来源为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下达我区的省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主要用于上虞区内传统产业整治提升、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企业信息化建设、中小企业培育发展和重点创业园区提升发展等。

第三条  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按照“产业导向、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科学统筹”的基本思路,实体经济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列入省级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资金分配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金竞争性分配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规范和择优扶强的原则;

(三)遵循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

(四)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使用主要范围

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由省财政专项下达,并与区级相关涉企专项扶持资金结合使用。

根据《上虞区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实施方案》及省经信委批复情况,实体经济专项资金主要聚焦我区实体经济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重大智能制造项目、重大产业集群核心项目、关键技术项目、传统产业整治提升项目、重点上市并购项目等。

(一)积极鼓励企业重点工业项目技术升级改造;

(二)鼓励智能制造平台建设,全面推进智能制造,推进实施一批智能制造以及协同创新、协同制造示范项目,促进两化融合;

(三)加快推进产业集群培育,围绕打造四大千亿级产业集群目标,重点培育八大细分产业集群;  

(四)鼓励工业园区(平台)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平台)规范提升,实施化工、印染两大传统行业改造提升,推进企业搬迁集聚;

(五)加强企业梯队培育,加快“三个一批”企业、创新成长型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培育,推进“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切实推进“小升规”培育工作,每年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扶持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节能降耗)重点项目,每年用于支持节能降耗的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七)加快创新平台建设,积极鼓励和扶持特色小镇、众创空间、科创大走廊等创新平台发展;

(八)区政府明确要扶持的其他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

根据上述使用范围以及我区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每年工作重点,结合区本级相关涉企专项扶持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结合使用”的原则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明确当年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获得实体经济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仍可申报省级以上其他专项奖励资金。

第五条  资金分配和拨付

实体经济专项资金结合区本级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情况,综合考虑运用并统筹使用,不重复计算奖励。实体经济专项资金优先于区本级专项资金使用。

(一)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资金支持重点和因素法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分年制定《上虞区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专项激励资金使用计划表》。分配因素包括:以项目(设备)投入额为主,同时兼顾企业经济增长及其财政贡献(增值税地方部分)、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前三年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等。

(二)实体经济专项资金结算方式与结算标准。原则上按照区本级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确定的奖励(补助)方式和标准进行预算和结算。

(三)预算和结算的实体经济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部门意见征求和媒体公示(区政府政务网站上公开)后兑现。

(四)实体经济专项资金拨付。实体经济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原则上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实体经济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区经信局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库管理,负责项目落实及项目的台账管理;负责组织企业(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分配因素确立、分配方案公示等事项;会同区财政局研究确定分配方案,负责资金兑现拨付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负责回收不符合规定的拨付资金。

(二)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配合区经信局研究确定分配方案、按资金分配方案负责预算指标的安排、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绩效考核评价

(一)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对实体经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二)实体经济专项资金使用企业应于收到激励资金后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进度报项目主管部门,并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三)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不定期地对实体经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一)区财政局和区经信局负责对实体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组织对列入专项激励的企业(项目)进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督查,通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企业对获得的实体经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取消该单位获得实体经济专项资金的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回专项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实施,一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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