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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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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7〕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区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4

 

 

上虞区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着力解决上虞区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具有上虞户籍的居民,或与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区户籍的配偶或子女,因以下情形,导致家庭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一)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

(二)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

第三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

(二)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区民政局为本区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区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管理等工作。

村(居)委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的协助工作。

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刚性支出费用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时,申请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并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可享受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

(一)家庭收入。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核定,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低保认定有关规定执行。

(二)家庭刚性支出。包含医疗费用、就学费用及其他突发事件所产生的费用。

1.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自理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

2.就学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3.其他突发事件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情况核算,实行一事一议。

(三)家庭财产符合下列规定:

1.家庭货币财产: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提出申请时本区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2.家庭房产:家庭成员不得拥有2套以上(含2套)商品住房或拥有其他商业、生产用房;

3.家庭机动车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第六条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时,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1.家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劳动的;

2.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自主择校就读的;

3.家庭成员三年内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5.拥有高档电器、饲养名贵宠物、佩带名表等非生活必须品或具有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6.拒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7.家庭成员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区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的;

8.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有效时限为一年,实行一年一审。如家庭依然困难,可重新申请认定。支出型贫困家庭,在有效期内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全额救助。对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二)差额救助。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救助。差额未达到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差标准的,按最低补差标准发放。

第八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原则上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申请。申请人或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上虞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和核对申请表;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及家庭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4.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情况及收入证明;

5.刚性支出凭证。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就读证明)以及学费发票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通过书面审查、入户核查、民主评议、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材料、入户调查表、审核意见、评议结果和公示照片一并报送区民政局。

(三)审批。区民政局在接到上报申请材料后,按相关规定作出复核、审批决定。

第九条 经审批核准的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家庭,由区民政局核发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证,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同等的医疗及其他救助优惠政策。

第十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预算,一同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申报家庭信息,如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救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救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已享受相关救助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5-6月份集中开展报批工作(特殊情况可以随时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患者死亡,次月注销该户的救助。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户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档案,并将享受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支出型贫困家庭在享受救助期间,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实行长期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上虞区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虞政办发〔2016128号)和上虞区民政局财政局印发的《上虞区因病致贫家庭生活补助有关规定》(虞民〔2015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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