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化工产业改造提升,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提升集约发展水平。根据《浙江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及《上虞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行动方案》的文件精神,按照“绿色安全、循环高效”的总目标,推进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化工企业“淘汰出清一批、兼并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培育发展一批”,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围绕区域集聚化、产业循环化、产品高端化、生产清洁化、管理信息化、装备智能化工作路径,坚持安全环保不达标强制退出,标准规范、社会贡献排序倒逼,龙头、项目、创新、平台四大引领,加快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到2020年,基本实现产业结构更优、创新能力更强、质量效益更佳、绿色水平更高发展目标。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适用的对象具体为:
1.淘汰出清类或企业主动寻求退出(转型)的化工企业;
2.对标改造提升类化工企业;
3.培育发展类化工企业;
4.实施兼并收购类相关企业。实施兼并收购的区内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开发区现代医药、新材料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备行业相关性,为现代医药、新材料产业项目落户配套的前端化学合成及产品中试基地、安全实验室等项目,绍兴市明确的其他产业项目;
(2)国企央企、国内外上市公司,世界500强企业;
(3)行业龙头优势企业,开发区内同类企业优先;
(4)采用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降耗改造提升标准;
(5)开发区内企业实施兼并后原则不再保留原有企业,实行销户。
上述(1)(2)(3)符合之一,(4)为必须条件。
三、具体规定
按照淘汰出清一批、兼并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培育发展一批”工作目标,分别作以下五方面规定。
(一)实施企业兼并重组
在开发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工作中,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无法达到改造提升标准的企业实现退出,并对退出企业的土地和厂房实行改造利用的,享受以下兼并退出政策:
1.兼并收购后,给予被兼并企业15万元/亩的奖励;
2.债转股中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3.兼并收购后,区内企业以重组行为发生时双方企业的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基数,该基数一定五年不变,自被兼并企业改造(改造建设期不超过三年)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每年超过该基数及增长5%以上部分的地方财政贡献,对重组后主体予以奖励;上虞区外企业以重组行为发生时被兼并收购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基数,该基数一定五年不变,自被兼并企业改造(改造建设期不超过三年)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每年超过该基数及增长5%以上部分的地方财政贡献,对重组后主体予以奖励。如果一家企业兼并两家企业,则自被兼并企业改造(改造建设期不超过三年)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每年超过该基数及增长2.5%以上部分的地方财政贡献,对重组后主体予以奖励;如果一家企业兼并三家及三家以上企业,则自被兼并企业改造(改造建设期不超过三年)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每年超过该基数及增长部分的地方财政贡献,对重组后主体予以奖励;
4.兼并收购后,凡符合《关于支持区内优势企业开展重组合作加快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区委办〔2017〕37号文件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政策;
上述控股及实际控制人统一的关联企业除外
5.实施兼并收购过程中因房产、土地转让发生的有关税费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办证过程中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6.兼并收购后,对原企业进行建设改造,建设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
7.企业原核定的用水、用电、排污权保持不变;
8.兼并收购后,对原地块未按原合同开发时限完成建设的,由重组方根据现有工业用地招拍挂的约定时间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不动产登记证。
(二)实施企业对标退出
对因企业无法达到改造提升标准强制退出,分以下二种情形享受政策:
1.收储退出。对退出的化工企业因政府需要实现收储的:
(1)对该类企业给予25万元/亩的补偿;
(2)企业设备经审核后,按评估净值给予60%的补助,单个企业设备最高补助奖励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建筑物按评估机构评估值进行补偿;
(4)项目排污权指标按照2016年市场成交平均价70%以及原核定企业的用水、用电指标由政府回收。
上述所补助设备设施范围标准另行明确。
2.转型退出。
对退出的化工企业原地转型为符合开发区重点产业方向的非化项目:
(1)对该类企业给予15万元/亩的奖励;
(2)以产业转型时的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基数,该基数一定三年不变,自改造(改造建设期不超过三年)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每年超过该基数及增长5%以上部分的地方财政贡献予以奖励。
对退出的化工企业异地转型其他产业的项目:
(1)适用当地招商引资政策,大、好、高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2)原厂区的土地、建筑物、设备等资产比照上述兼并重组或收储政策处置。
(三)实施企业改造提升
对全面实施对标改造的化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改造后达到安全生产、环保标准,并通过专家验收的,对这类企业项目整体改造、设备替代和实现生产装置自动化、信息化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1.实行整体推倒重建奖励。对现有的生产车间、三废治理设施、生产设备严格按照标准化要求实行整体推倒重建或重新设置安装并取得实效的,按照建设(含土建和生产装备)投资审计额予以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奖励三年,每年底结算,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2.实行工艺设备自动信息化改造奖励。加快实施“机器换人”专项行动,对现有危险生产工艺切实加以改进,用先进生产装备替代使用年限长、安全系数不高、用工需求大的设备设施。应用DCS(集散控制系统)、SIS(安全仪表系统)、MES(生产过程执行系统)、ESD(紧急停车系统)、DCD/PLC(远程监控系统智能预警监控系统)等“互联网+”和“工业
3.实行生产装备替代奖励。对现有项目中废气难以收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设备,采用先进生产装备替代落后生产装备的,或在喷塔尾气治理方面取得有效突破的,或采用新建RTO(蓄热式焚烧炉)、RCO(直燃式焚烧炉)等先进治气设备,或EAM(设备管理信息系统)、APC(先进控制系统)等,具有实效的,按照新上生产设备投资审计额的15%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4.上述1、2、3款中,改造完成,验收合格的,在前款奖励的基础上,以该企业两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区部分的标准再予以奖励。
上述激励条款,单个企业依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四)扶持培育加快发展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入符合开发区生物医药、新材料两大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央企国企、国内外上市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及行业龙头企业的,除执行面上政策外,对大、优、好项目可“一事一议”政策。
(五)加强协同合力监管
列入淘汰退出、改造提升计划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管理。
1.对对标淘汰退出企业,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确保如期、安全完成停、关、退等相关工作。
2.对列入改造提升计划的企业中,改造成效不明显或车间、设备、设施、工艺等改造未如期完成或实施改造不主动、改造投入不积极的,项目(企业)列入淘汰退出计划名单;
3.对列入改造提升计划的企业
(1)强化审批限制。对改造未完成的企业,一律不得申报新上项目或暂停新项目审批,并限制总量申购,直至改造完成,验收合格。
(2)强化执法监管。加大对有违规扩容、违法排污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3)强化政策限制。改造提升企业在改造提升期间停止区级财政保障的各类政策享受,只结算,不兑现,直至改造提升完成,验收合格;
(4)强化金融监管。关注相关信贷投放,严控借新还旧,防范风险发生;
(5)强化处置力度。对改造提升工作推进不力的企业项目,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改造提升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实施停业、关闭。
四、其他
(一)本政策意见采用先认定后奖励的办法,由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审核内容、统一申报形式。
(二)兼并收购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能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由重组企业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三)对于兼并收购、政府收储类型的,引入上虞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引导基金、上虞产业引导基金,社会政府合作化工产业基金等收购企业股权或资产。
(四)上述退出企业,不另行安排工业用地,以各种形式退出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严格新项目准入标准,司法处置的土地等资产新上项目必须按新标准落户。
(五)本政策意见所需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以及财税奖励政策,按财政年度由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和报上级审批兑现。
(六)本政策意见由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