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7〕1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盘活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关于深化农村非法“一户多宅”整治和拆后土地综合处置利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区委办〔2017〕40 号),现就进一步加快农村零星拆后土地整治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村零星拆后土地整治利用台帐
对农村零星的拆后土地,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的,可按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纳入土地整治,通过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化零为整”进行综合利用。各乡镇(街道)应对拟进行土地整治利用的地块建立专门台帐,摸清地块的地类、规划符合情况,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产权和利益情况和地上建(构)筑物处理情况,并实行动态更新,做到地块明、情况清。
二、加快农村零星拆后土地整治利用
对农村零星拆后土地整治利用必须先进行复垦,通过区级验收后,按照农村土地综合项目的立项要求挂钩建新区块或者用于补充已批准项目的面积缺口。先行复垦项目的立项以单个乡镇(街道)为立项实施主体,可以对多个村的零星拆后土地进行打包立项,立项时地上建(构)筑物已全部拆除到位,并留有拆前建(构)筑物的影像资料。对已符合立项要求的零星拆后地块,乡镇(街道)要加快立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专门人员,切实推进项目立项和实施进度。同时要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对整治地块周边属于水田的,必须复垦成水田。区级国土、农林、水利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乡镇(街道)拆后土地整治利用的业务指导。
三、进一步完善奖励政策
1.奖励补助标准仍按市委办〔2011〕137号、虞政办发〔2015〕263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村零星土地拆后整治利用,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属村庄用地的,土地复垦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按18.2万元/亩奖励,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由区政府统筹使用的,属于旱地指标的在奖励的基础上再补助10万元/亩,属于水田指标的在奖励的基础上再补助15万元/亩。
2.建立项目实施进度奖励。对农村零星拆后土地整治先行复垦项目,在12个月内通过区级验收(含实地验收后需要整改的时间)的再予以3万元/亩奖励;项目实施进度奖励资金可用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的公益设施建设。
3.农村零星的拆后土地整治利用,在项目验收资金支出审核时,项目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之和可以低于总奖补资金的60%。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4.对农村零星拆后土地整治力度大、产出增减挂钩指标多的乡镇(街道),今后因产业、民生、乡镇(街道)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新增用地时,区政府优先予以奖励。
本通知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批准立项的农村零星拆后土地整治先行复垦项目。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