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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规范财务管理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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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卫计〔2017〕165号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10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199号)及上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虞卫〔2011〕18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严格预决算管理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必须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报卫计局财务审计科审核后,经局领导批准后调整年度预算。年度终了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各单位应当将预算、决算按规定时间上报卫计局财务审计科备案。

       二、严格经费、物资收支及票据等管理

       1.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手续,经费支出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领用人)、财务审核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报销接待费、差旅费、会议和培训费等费用时除合法票据外,接待费还应提供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包括接待人员、陪同人员名单),会议培训及差旅费还应提供通知及出差审批单等资料。严禁公款购买烟酒及区内接待支出。支出夜餐费除公示清单外,还应当提供加班审批单。

       2.建立健全物资出入库制度。各单位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严格按上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虞卫〔2011〕180号)要求进行管理,设备物资采购应有验收人签字,出库应有接收人确认签字,切实做到登记及时、手续齐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加强票据、货币资金管理。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票据管理制度,每次购买、领用、核销必须有经手人签字,并及时做好票据复核、记录、保管工作;现金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及时结算,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

       4.严格执行食堂采购验收制度。食堂日常采购每日必须列明清单(一般包括:品名、单价、数量、金额),清单上必须有采购人、验收人签名,作为当日原始凭证。严禁采用合计金额的无据凭证报销。

       三、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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