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7〕18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新建居民商住小区移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上虞区新建居民商住小区移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规范化管理,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居民商住小区及配套社区用房移交管理,根据《绍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建商住小区既包括纯居民住宅小区,也包括开放式商业和住宅并存的小区。商住小区配套的社区用房是为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场所。
第三条 区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社区办(民政局),下同]、规划分局、建设局、财政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居民商住小区及配套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配套社区用房的规划、管理及使用
(一)规划:根据社区用房专项规划和地块出让前期研究,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的原则规划社区配套用房。民政局和所在街道办事处要参与住宅小区的规划方案评审,并明确社区用房的位置、面积、布局等。
(二)管理:由区建设局、国土分局牵头,区社区办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商住小区及配套社区用房的验收和移交工作。配套用房移交后产权归街道办事处,并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和装修,区社区办予以适当的装修补助。
(三)使用:配套社区用房是社区居委的办公、服务和居民群众开展活动的用房,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不得移作它用。
第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及配套社区用房的移交
(一)移交时间
凡新开发的居民商住小区,在办理不动产产权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必须向住宅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好移交手续,同时根据《绍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向街道办事处上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
(二)移交条件
建设单位向街道办事处移交管理的住宅小区及配套社区用房,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产权明晰,且无其它任何纠纷。因建筑误差等原因导致配套社区用房面积不达标的,其误差在1%以内的,允许建设单位“以资补房”,向街道办事处提交补偿款,补偿价格以预售批准的价格为准。
(三)移交内容
建设单位应向街道办事处移交以下内容:按规定提供的配套社区用房及办理配套社区用房不动产产权登记的必备资料(如无配套社区用房的小区无需提供);房屋验收合格证明(包括规划核实合格证复印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等);住宅小区楼幢、水电、弱电系统、雨污管网、消控系统分布图;购房住户户籍清册;物业承接管理协议等有关资料。
(四)移交程序
1、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及配套社区用房移交社区管理申请。
2、审核资料。所在街道办事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套用房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房屋验收合格证明资料、办理配套社区用房不动产登记证的资料以及配套社区用房是否符合规范等。
3、签订协议书。审核通过后,所在街道办事处与建设单位签订商住小区管理移交协议书以及移交清单,正式办理移交手续。
(五)后续管理
